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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规定员工辞职须返还养老保险费
稿源: 华龙网-重庆晚报  | 2008-11-21 07:36:35

  本报讯 九龙坡区中梁山一机械加工厂日前称,员工若辞职离厂,需返还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昨日,这一违规举动被市社保局叫停。

  该厂员工反映,年初《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厂里按规定为员工办理了养老保险。厂负责人近日称,为员工购买养老保险,企业每个月要为每人多掏100多元,若员工辞职,员工应返还厂里为其缴纳的养老费。

  市社保局表示,用人单位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应视作员工的工资福利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中断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卡》交予职工。今后,职工可凭接续卡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及身份证,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和接续手续。 记者 王中亮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