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经济
山西省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
稿源: 人民网  | 2008-11-21 14:01:35

  人民网太原11月21日电(记者伍彧彧) 11月20日,山西省物价局、教育厅、财政厅联合发出通知,规范高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要求各高等学校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并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该通知未作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高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标准向学生公示。学生可进行监督,如发现违规收费,可拨打当地12358向物价部门举报。

  档案资料查阅费。学校应学生及学生家长申请,为毕业(含肄业)两年后的学生查阅其在校期间学习成绩等档案资料,并提供有关书面证明的,可收取档案资料查阅费,每人次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5元/份,每增加1份最高不超过2元;需提供外语翻译等劳务性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复印、复录费。学校图书馆为学生提供复印、复录服务的,可适当收取费用,收费标准为A4、B5每张0.20元,A3、B4每张0.40元,复录磁带每盘1元。补办证卡费。学校首次为学生办理学生证、借书证、医疗证、就餐卡等学生在校学习生活中必须使用或应当取得的证卡时,不得收取各类证卡工本费。因丢失或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取补证卡工本费。收费标准由学校按每证卡不超过6元、校徽每枚不超过2元的标准,以不营利的原则核定。各类银行卡收费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费。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在校医务室(所)对入学新生进行体检时可收取体检费。体检费(含内、外、皮肤、五官等科常规检查,肝功、血常规检测,X光透视)收费标准为每人50元。培训费。学校按照自愿原则面向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提供各类培训服务,可以收取培训费,具体标准由学校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报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备案后执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或接受委托承办的培训班,向接受培训人员收取的培训费,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培训收费规定执行。严禁高等学校及其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

  其它服务费。学校在保证学生完成教学任务以外,课余时间为学生提供游泳馆、网球场、健美馆、羽毛球馆等体育馆可适当收取使用费或门票。为方便学生生活提供自助洗涤衣物、公共澡堂服务的,可适当收取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军训服装费和伙食费。按国家规定组织新生军训,学生需要服装的,可按实际进价收取军训服装费;军训期间发生的伙食费按实际发生额收取。教材费。学校按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为学生代购教材,可预收教材费,并按教材实际支付的费用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超定额水电费。学校为加强学生宿舍管理,本着够用和节约的原则,在保证学生正常生活和科学计量的前提下,学校可对学生宿舍用电、用开水实行定额管理,超过定额的部分可收费。超过定额用电的部分可按居民类用电价格标准收费;超过定额用开水的部分,由学校按低于市场价、合理补偿成本、非营利的原则制定收费标准。学生公寓床上用品、日用生活品原则上应由学生自主采购,不得强行统一配备。对学生自愿提出需求的,学校可按照实际进价代收代付。

  其它费用。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学校代学生办理居民身份证、迁移户口等服务,按山西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代户籍管理部门收取。学生在校期间的保险费由学生自愿购买,学校不得统一代收。学校收取的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使用税务票据,收费收入应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管理和核算,用于学校的办学支出,严禁由学校财务部门之外的其他部门自立账户进行管理和核算。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实施收费时,应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和社会公示,主动接受学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该通知未作规定的收费,各高校不得自行收取,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编辑:吴冠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