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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卖北京奥运会门票案终审判决
稿源: 新华网  | 2008-11-21 20:10:05

 

  新华网北京11月21日电(记者李京华、公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倒卖北京奥运会门票案作出终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何永胜和付水国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和1年零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44万余元。

  据介绍,41岁的何永胜是内蒙古人,硕士研究生文化;另一名被告人33岁的付水国是河南人,小学文化。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何永胜采用搜集他人身份信息、冒用他人名义、伪造他人身份证明等方式申购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在取得票面价值共计540580元的各类比赛门票购买资格后,他向中国银行支付了527张门票的票款共计人民币232210元,并将门票向单位和个人高价出售,实际取得对方给付票款共计人民币680000元。

  而另一名被告人付水国则是在明知何永胜申购北京2008年奥运会门票用于高价出售后,以提供大量公民身份证复印件及交通工具等方式,向何永胜提供帮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对何永胜、付水国作出一审判决后,何永胜不服上诉到北京一中院。

  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何永胜、付水国以营利为目的,冒用他人身份购买奥运会门票并高价出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何永胜、付水国犯非法经营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

  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编辑:朱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