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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就《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公开征意见
稿源: 中国新闻网  | 2008-11-22 19:03:51

  据证监会网站消息,中国证监会今日公布《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证监会表示,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征求意见稿)》。

  证监会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讨论研究,并提出建设性意见或建议。有关意见或建议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形式于2008年11月28日前反馈至中国证监会。

  证监会公布了征求意见的联系方式:传真:8610—88061167,88061504;电子信箱:lilinqi@csrc.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邮编:100140。

  以下是征求意见稿全文:

  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征求意见稿)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四章 监督管理措施及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在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以下通称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和资料、查看实物、谈话及询问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检查对象,包括上市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与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有关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并购重组当事人、相关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对象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现场检查,其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通称检查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确保现场检查独立、客观、公正、高效,不得干预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便利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泄露所知悉的检查对象的商业秘密。

  第二章 现场检查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现场检查内容应当重点关注公司治理和信息披露,防止侵害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质量不断提高,主要包括:

  (一)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日常持续监管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存在差异情形,举报投诉、市场、媒体关注或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等情形;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独立性、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关联交易和对外担保、财务管理、募集资金使用的安全性和规范性等;

  (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使股东权利或控制权的规范性,包括但不限于承诺履行情况、与上市公司资金往来等情形;

  (四)中国证监会认为应当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根据现场检查内容,检查人员可以采取全面检查、专项检查、现场走访、列席会议、回访检查等多种方式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第八条全面检查是对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实行的合规性、有效性检查。专项检查是针对公司存在的问题或者易发风险的重大事项进行的专门检查。

  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回访检查方式检查公司对监管工作中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章 现场检查程序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组织实施现场检查工作,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必要时,可以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或者执业经验的证券服务机构予以协助。

  第十条实施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工作日告知检查对象,要求检查对象准备有关文件和资料,确保相关人员在场配合检查。必要时,可以实施突击检查。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二条 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对象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向检查人员提供检查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检查对象应当对其提供的文件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三条现场检查中涉及为检查对象提供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保荐机构和财务顾问等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工作的,检查人员可以要求其提供工作底稿、情况说明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实施现场检查,发现相关证券服务机构存在执业违规线索的,可以将该证券服务机构纳入检查范围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检查人员可以采取询问的方式,要求检查对象及相关人员对与检查工作有关的事项作出说明,制作询问笔录并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六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有关文件、资料和情况进行查阅、复制、记录、录音、录像、照相,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确认并保证提供文件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对检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管理场所进行查看,并检查有关生产、销售、仓储记录等文件和资料。

【编辑:赖小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