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11月26日电 (仲辛) 今年4月,吉林省长春市的四名“法轮功”习练者,采用极端手段帮助“功友”肖某驱除体内所谓的“狐狸精”,致使肖某不治身亡。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被害人肖某与四名被告俞雪微、王海鹏、高洪庆、金明东均为“法轮功”习练者。今年4月7日13时许,在俞雪微家中,俞等人认为肖某有“狐狸精”附体,这将影响她修炼“法轮功”。于是,俞和高提出用打的方法帮肖某驱除附体,二人分别用拖鞋击打肖某头面部。后俞雪微、高洪庆、金明东又分别将冷冻品和装有开水的饮料瓶放于肖某的胸部、腹部,金明东则用缝衣针扎肖某上唇的人中部位。期间,高和金二人将肖某的手脚用床单捆绑住。
当日15时许,俞雪微找来王海鹏,王继续用脚踢、踹肖某的头部、胸部、腹部及背部。经四人长达四小时的殴打后,17时,四人发现肖某已无呼吸,遂拨打了120急救电话。120工作人员赶到时,肖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系钝性外力致肝、肾、肺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海鹏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分别判处俞雪微、高洪庆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金明东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法院同时分别判决四人向肖某亲属连带承担民事赔偿共计28万余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