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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富姐吴英非法集资案开审 七帮凶揽财逾11亿
稿源: 南方网  | 2008-11-26 10:37:17

  吴英案”一案二审 7“帮凶”非法集资逾11亿

  本报记者 李伊琳 东阳报道

  曾经震动全国的“东阳富姐”吴英一案终于拉开了审判帷幕。

  11月25日,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第一刑事审判庭,与吴英关联的7名债权人林卫平、杨卫陵、杨卫江、杨志昂、徐玉兰、骆华梅以及杨军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开庭审理。

  而吴英本人以涉嫌合同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另案处理,至于具体开庭时间,相关部门未做披露。

  上述7名嫌疑人在东阳、义乌均属中产阶层,有的还是公职人士或律师。他们在吴英一案中分别扮演的角色是债权人或者中间人,总共牵涉到非法集资款11亿余元。

  根据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提供的起诉书,7人均在2007年3月16日被依法逮捕。林卫平是吴英一案中最关键的人物。林卫平在义乌开有小山宾馆,是本色的加盟店,所以,林卫平最初的身份是吴英的加盟商,人称“林老板”。7人中,他涉嫌金额最大,非法吸收存款86515万元。

  其次是杨卫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65亿元;接下来是杨卫江,7000多万;杨志昂,6600多万。

  非法集资连环链

  骆华梅和杨军作为“林老板”的介绍人,正是他们把林卫平介绍给了吴英,从中牟利“介绍费”达300余万元。

  作为吴英案中最关键的人物,“林老板”也是七名被告人中非法集资犯罪特征最为明显的。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05年底至2007年1月,林卫平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吴延飞、浙江一统实业有限公司等71人、1个单位非法吸收存款86515万元,案发时已归还本金41147万余元,支付利息7000余万元,尚欠本金45367万余元。被告人林卫平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吴英(另案处理)、陈镇等人,共计52101万元。

  “经过了长达25个月的亲人分离和失去自由的日子,我只怪自己。我对不起那些爱我的人,对不起那些借钱给我的人。”

  另一名犯罪嫌疑人徐玉兰当天在法庭自辩之际当庭痛哭,而其夫陈岩龙,列位辩护席上。

  徐玉兰与吴英平常姐妹相称,是7名嫌疑人中唯一的女性。出于“帮助姐妹创业”,向20多位亲朋好友集资2700万元。

  2006年浙江民间借贷月息尚在2分左右时,吴英就开出了6分月息,而且一开始每月都非常准时地把利息(金额为本金的6%)交给借款人。到后期则达到疯狂的月息1角,月息一角的概念是每个月都有本金的10%作为利息回报。

  而中间层次的人赚的就是利息的差额(比如,以3分利息从民间借得,转手以6分利借给吴英)。

  杨卫陵,2005年9月至2007年2月,杨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刘晓龙等31人非法吸收存款16567万元,案发时已归还本金11959万余元,支付利息1042万余元,尚欠本金4714万余元。被告人杨卫陵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吴英、马晓平等人。

  七名被告人中,杨志昂是唯一一个被取保候审。杨志昂此前是一名律师,2007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2006年3月至11月,杨志昂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向楼恒贞等9人非法吸收存款6635万元。现已归还本金2275万元,尚欠本金4360万元。被告人杨志昂将吸存的资金高息放贷给吴英、张政建等人。

  一案二审缘由

  吴英案一案分两案,此举颇受外界揣测。

  对此,当地检察机关介绍了办案的曲折过程,透露了分案原因。

  据透露,7名犯罪嫌疑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东阳公安机关侦破,2007年6月1日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7年7月13日,该案被移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金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8月10日将案件交由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由于案情比较重大,此案在全国范围内民众关注度比较高。

  另外,案件经两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且数度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直至2008年2月21日,案件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然而,案件在管辖权上又出现几度周折。

  当时,东阳市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本案吴英部分应由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请求移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2008年8月15日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同意移送管辖决定。2008年8月27日东阳市人民法院通知检查院改变管辖,并退回全部案件材料。检察院分案后,已对上述七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审查终结。

  当天的庭审中,公诉方认为,7被告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资格,采取书面或口头承诺还本付息的方式,以借款、投资、资金周转等名义,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国家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上,双方因为犯罪认定上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双方主要针对非法集资定罪中的是否面对“公众”吸储的涵义来认定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的犯罪定义。

  几名辩护律师引为共识的是,浙江的民间借贷一向活跃,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缺失,大多依靠民间借贷,企业之间相互借贷也是常规性行为。

  以骆华梅为例,其辩护律师认为,根据已经查实的证据显示,犯罪嫌疑人均将这种情况当做一个正常的生意来做。目前参与者既是害人者又是受害人,借钱给骆华梅的17人中,都是属于亲朋好友之间的借贷行为。而且,案发后,更没见有债权人提请追诉。

  另外,杨子昂在法庭的调查中,为了证明其9名债权人属于亲朋好友关系,出具了他所在的村委会证明和证人证言。杨志昂辩护律师还称,目前,国务院关于《放贷人条例》的出台已经提到了日程上,对民间融资的合法与非法将进一步具体化。南方报业传媒集团-21世纪经济报道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