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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执业证未被上墙 她提出辞职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1-27 13:41:05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237件。

  典型案例:2006年3月份,大学毕业生小张与县人民医院签订了为期五年的聘用合同。上个月,她以院方未及时提供工作条件为由提出辞职。院方未批准,随后小张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申请。

  小张与医院签订的聘用合同约定,聘用期内若申请辞职或调离医院,应承担医院所支付的进修、培训等继续教育费用。上个月,她向医院递交辞职申请书后,医院要求她根据约定支付继续教育费用3万余元后,给予办理离职手续。小张未同意,理由是今年9月她取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后,医院一直未为其在工作场所公示执业证,也就是未按聘用合同约定提供应有的工作条件,影响了她的正常工作,因此提出辞职。

  仲裁机构调查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聘用单位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受聘人员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同时又规定,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单位不同意的,而且又不属于受聘人员可以随时解除聘用合同情形的,受聘人员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小张在获得执业医师执业证后,医院没有及时在公示栏内予以公示,虽然在工作上存在一定疏忽,但该行为不属于“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报酬、提供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的情形,所以小张应继续履行聘用合同。

  信箱回复:

  毕业生小翁:前段时间我参加了在会展中心举行的毕业生招聘专场,和一家单位签订了意向书,现在那家单位想正式聘用我,请问聘用合同中如何约定试用期?

  市人事局答:聘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计入合同期限内。其中聘用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满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的,实行1年的见习期。见习期计入合同期限内。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