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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务派遣,不能自己派给自己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1-30 09:37:37

  劳务派遣,这种近年来兴起的新型用工方式,正在被不少用人单位采用。然而,劳务派遣在给用人单位带来用工便利的同时,也成为有些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手段之一。市总工会职工维权服务中心近期接到了多起此类投诉。

  一位姓王的职工在本市一家服装企业工作了6年,不久前他与十几位同事突然被公司派到一个新公司工作。与这家新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后,又被派回到原企业的岗位上。王先生注意到,与他和同事签劳动合同的是一家劳务公司。正当他们纳闷时,老板说,新公司与自己是合作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扩大公司的业务渠道,员工的待遇不变。

  市总工会公职律师认为,王先生与他的同事工作性质看似没什么变化,但实际上已悄然改变,从正式员工变成了劳务派遣工。

  同样的事也发生在本市一些金融机构,甚至还有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按理说,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工作岗位上实施,但这些单位却以成立三产企业为由,把在常年性岗位上工作员工的劳动关系转到新开办的劳务派遣单位,待遇与同样工种的在编员工大相径庭,实际上成了单位的“二等公民”。

  职工维权中心调查发现,尽管劳动合同法专门对劳务派遣作了规定,对劳务派遣适用岗位作了限制,但并没有对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劳务派遣业务反而更兴旺了。这是因为,不少用人单位认为劳务派遣公司在解除或终止被派遣劳动合同时不需要支付补偿金,还可以斩断员工本单位工作年限,以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律,干脆自己或者与他人合伙成立劳务派遣公司,使企业员工变成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企业要裁员,就不需要走必要的法律程序了,只要“自己跟自己协商一致”就行。

  公职律师指出,不久前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特别规定,今后,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都属于“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那种“自己派给自己”的行为,更不允许。

  新闻链接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编辑:庄伊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