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在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审议通过,于09年4月1日起旅行。
条例规定,对随地吐痰者,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性垃圾收集容器、公共厕所等临时环境卫生设施,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施工现场,清除废弃物料,拆除临时环境卫生设施。
随地吐痰、便溺;乱丢瓜果皮核、烟蒂、纸屑、口香糖、饮料瓶、包装袋等,处以2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乱倒垃圾、污水、粪便,乱弃动物尸体,抛撒、焚烧冥纸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在露天场所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合理规划公共厕所布局,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并且免费。公共厕所应当统一设置明显、规范的标识和指示牌,专人负责保洁,不得收费;举办大型户外活动时,举办单位应当设置足够的临时公共厕所。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临时搭建的,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规者,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清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阳台外禁止挂东西,建筑物上挂条幅宣传需要审批。在主要街道两侧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吊挂或者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在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利用条幅、旗帜、充气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等,应当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禁止在电杆建筑物上任意涂写,重罚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者。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地面、电杆或者其他设施上任意刻画、涂写。违反规定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除经批准的自设广告外,采用刻画、喷涂、胶贴等难以清除的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的,对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清除。行为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组织者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宠物在路上排泄,饲养人应及时清除。饲养宠物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环境卫生。宠物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饲养人应当立即清除。未及时清除宠物粪便的,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记者张英林实习记者邓曦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