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焦点报道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引发争论 被指难监控全靠自觉
稿源: 中国经济周刊  | 2008-12-02 07:39:35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征”出大争论——虚拟货币交易就此定性?

  征税难监控全靠自觉?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

  “有的放矢”还是“随口一说”?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张伟 实习生 李玲/北京报道

  10月30日,国税总局公布了对北京市地税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销售虚拟货币取得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批复称,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要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消息引起了媒体和网游等相关行业的诸多争论。众说纷纭中,有一个潜在的前提:这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即便允许征税,具体实施恐怕遥遥无期。

  11月10日,北京市地税局公布虚拟货币交易税征收细节:根据个人是否能提供收入证明,按利润的20%或交易全额的3%两种税率征税。目前,北京地税部门已开始接受虚拟货币交易的申报和纳税。

  一石激起千层浪。

  征税=定性?

  一项针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全国性在线调查显示,61.4%的接受调查者不赞同征税。从网友留言可以看出,大多数普通玩家反对征税是“一时意气”,只是不满于自己的虚拟财产长久以来得不到保护。因为按照国税总局的批复,普通玩家并不在征税范围之内。

  而此次征税的主要对象——“打金工作室”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也是意见不一。一位“打金工作室”的负责人说:“交完了税,他能保证我们不被封号吗?你不能说啥保证没有,就来我兜里掏钱吧?”另一位“打金工作室”的负责人则表示,征税等于完完全全肯定了私人从事游戏币交易的合法地位,不再灰色,只要合法,交税也是好事;合法就意味着淘汰一部分小型的工作室,留下的会更好操作一些。

  大多数网游厂商对此保持观望态度,不愿意公开发表意见。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网游厂商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征个人所得税对厂商影响不大,而且我们通过经销商出售游戏充值卡是交了税的,(征税)可能对第三方交易平台影响较大,如果征税的话,他们的用户肯定会流失很多。”

  5173相关负责人表示,支持国税总局的批复,会积极配合税务局的工作,从征税也可以看出政策的趋势——对虚拟财产的价值默认和未来的相关保护政策的出台。其他则不便进行评论。

  而学术界的讨论则直接指向征税背后——虚拟货币是否会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冲击以及虚拟财产的定性问题。

  2006年,鉴于当时虚拟货币盛行且超出购买发行商自身提供的网络游戏等虚拟产品和服务的范围——比如盛大旗下所有网游的虚拟货币可以购买江民杀毒软件KV系列在线产品,腾讯的Q币可以给“超女”投票等,国内学术界和互联网业内曾经发生过一场以Q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是否会对经济金融秩序产生冲击的激烈讨论。

  包括腾讯在内的互联网服务商、部分专家表示,Q币等不是虚拟货币,只是一种商品或者是方便用户使用增值服务的一种渠道,跟国家金融体系也毫无关系,而且虚拟货币无论从数量上,还是从法规上,都根本无法与人民币相比。

  持相反观点的专家则认为,Q币作为一般等价物的属性正在加强,已开始出现新的货币形态的“萌芽”,由于发行不受监管、不透明,支付和兑换环节可能存在漏洞,消费者在使用、购买和交易中出现损失将无可诉求,长此以往肯定会影响人民币的发行,这只是个时间问题。

  但争论双方大都承认,虚拟货币如果只在虚拟世界范围内使用,一般不存在通货膨胀问题,因为虚拟世界的“商品”供应量几乎是无限的;并提出,应禁止虚拟货币的线下交易或者用虚拟货币购买现实商品。

  2007年2月15日,文化部、公安部、央行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表示,鉴于虚拟货币已出现对经济金融秩序的产生冲击的趋势,《通知》规定了对虚拟货币管理的基本制度,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职能;严格限制虚拟货币的发行总量以及单个网游玩家的购买额;严格区分虚拟交易和电子商务的实物交易,网游经营单位发行的虚拟货币不能用于购买实物产品,只能用于购买自身提供的网游等虚拟产品和服务;严禁倒卖虚拟货币。

  据中国电子商务协会政策法律委员会专家赵占领介绍,自该通知颁布后,各游戏运营商基本都按照政策要求把各自的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限制在自身提供的服务或产品内,目前所存在的虚拟货币交易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非法渠道获得,而且是私下交易行为。

  他表示,“现在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不仅与14部委的规定相冲突,而且等于变相承认、默许私下交易虚拟货币,这会助长私下交易,而私下交易的来源主要是网络盗窃,导致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产生负面影响。长期以来,由于虚拟物品私下交易的泛滥已经使网络盗窃形成了产业化的规模,从制作木马病毒,到传播病毒,再到网络盗窃和第三方交易平台的销赃,严重危害了网络用户的利益,也使运营商非常头疼。”

  2006年12月,深圳警方曾破获一起数额巨大的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一个网上盗销Q币、QQ号等虚拟财产的犯罪团伙,销赃获利高达70多万元。几名接受记者采访的“打金工作室”人员也表示,如果征税,他们将采取更为隐秘的交易方式,当然,交易的安全性就会降低。

  赵占领认为,国家应该先明确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虚拟物品的属性,对于虚拟货币应该继续将其使用范围限制在运营商自己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范围内,而对游戏装备等虚拟物品,应该明确其财产属性及法律地位,然后再涉及到征税问题才具有法律基础,才可能进一步探讨具体的税收征纳措施。因此,目前进行征税有些操之过急。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张樊则直言向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非常荒唐”,因为向虚拟货币买卖行为征收个人所得税需要满足三个前提:一,“买卖虚拟货币”是合法的经济活动。二,“买卖虚拟货币”所得的收入是合法的经济收入。三,“买卖虚拟货币”的个人是纳税人。

  “按照2007年14部委严禁倒卖虚拟货币的规定,第一、二个条件在我国现实情况下完全是不成立的,而这两个条件正好是征税合法性的最基础的两个前提。交易行为正被有关部委所打击,国税总局又向其征税,这是极为荒唐的。”张樊对《中国经济周刊》说。

  也有专家对征税表示了认可。北京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认为,对虚拟货币征税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2条的规定,对于财产转让所得的增值部分应该予以征收。而对于所有权的界定问题,于国富认为,税法只规定对公民的收入进行征收,而未规定所有权的归属,两者层面不一样,归属的问题应该是物权法来规定的。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曹红辉认为,税务部门只对交易行为及其所得征税,并无界定或确认交易行为合法性的职能。“税收政策本身是中性的,不具备导向意图。”

[1]  [2]  下一页  尾页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