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召开的全市立法工作会议(资料图片)。
《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听证会(资料图片)。
【核心提示】
从1988年宁波被批准为“较大的市”至今,宁波先后制定出台了89部地方性法规,根据形势发展变化废止了16部法规,并对30部法规进行了37次修改或修订。法规内容涵盖经济发展、市场秩序、资源管理、环境保护、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基层民主、城乡建设等方面。20年来的地方立法工作,在摸索中不断进步,为推进依法治市进程、促进宁波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人物名片】
讲述人:袁春,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
讲述人:刘晓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讲述人:陈兵,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原主任。
【专家点评】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郑瑞法:
市人大立法工作,在与上位法“不抵触”原则的前提下,遵循以人为本、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这一宗旨,把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社会问题作为立法工作的重点。
20年来,宁波充分运用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制定了一批适合我市实际需要、与国家和省法律法规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使宁波经济社会建设各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20年来,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断规范立法工作,实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注重法规实施后的跟踪监督,加快了法治宁波建设,获得了有关方面和社会各界的好评。今后宁波的地方立法工作一定会走得更加稳健,法治宁波建设一定会在立法规范下加速推进。
1989年制定首部地方法规
“不是每个城市都有权制定自己的法规。”说起宁波第一部地方法规的制定,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袁春告诉记者,改革开放初期,只有各省才有地方立法权。1986年,国家规定,省会城市和国家批准的“较大的市”有地方立法权。国务院先后四次批准19个城市为“较大的市”,第一批是1984年批准的唐山、包头、大连、青岛、重庆等市;第二批只有宁波,那是1988年3月5日,从此宁波拥有了地方立法权。
国务院批准宁波为“较大的市”后,宁波立法的事就被提上日程。袁春回忆,当时,市人大常委会派员去哈尔滨、长春、沈阳、大连等地取经,了解这些拥有立法权城市的立法全过程,特别是立法原则、立法程序以及法规的体例编排、文字表述等立法技术问题。
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首次立法把眼光瞄准了当时亟待保护的象山港,起草的法规为《宁波市象山港水产资源保护条例》。当时,市人大常委会分3路进行调研,袁春也参与其间。他们从北仑峙头起,沿着象山港左岸进村入户,一直到达象山港终点宁海。为了搞清楚象山港到底有多少鱼种,一年中何时设禁渔期,禁渔界线从哪里开始等问题,他们挨家挨户了解情况、倾听意见,还到渔船上与船老大攀谈,并请专家论证。
市人大常委会经过二次审议,1989年4月22日,市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了这部法规,同年9月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法规规定了象山港域内鱼、虾、蟹、贝类的采捕标准,禁渔期,捕捞方法,水域、滩涂环境保护,渔政管理,以及奖励和惩罚事项等。这部法规规范了象山港域内的捕捞活动,近20年都在护卫美丽的象山港。
民意问卷发到小学生手里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晓明告诉记者,宁波的地方立法一直在摸索中前进。起初立法程序比较简单,一些法规甚至在人大常委会上一审就通过了。随着立法工作的逐渐规范,立法程序趋于严谨。立法之前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座谈会、听证会开得越来越多。一些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地方性法规,会把草案公布于众,让市民来提意见。
刘晓明记得,1994年他参与制定的《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草案)是最早见报的法规草案。刘晓明说,那时候宁波很多房子都是木结构,每年春节,由于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火灾火警总是不断,低劣烟花爆竹造成的伤人事故每年也在递增。不过,过年放鞭炮是千百年流传下来的习俗,要禁止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当时社会上的关注度很高,所以立法也尤其慎重。
“各个阶层的意见我们都听,我们甚至征求了小学生的意见。”刘晓明告诉记者,除了去各个单位、居民区了解情况,他们还准备了1万份问卷四处发放,一部分发到了小学,让孩子们填写。问卷的内容他还依稀记得——“你赞成禁放烟花爆竹吗?”“如果立法禁放烟花爆竹你能做到吗?”“看到别人去放你会劝阻吗?”因为宣传积极有效,当时调查下来,同意禁放的达到96%,他们这才放手立法。
为慎重起见,草案出炉后,在《宁波日报》上全文刊登,以征求市民意见。后来,又根据各方意见在禁放区和处罚条例上作了改动。
《宁波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于1994年9月29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29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我们立法也是与时俱进的。”刘晓明告诉记者,随着宁波住房条件的改善和烟花爆竹质量的提高,禁放规定分别于1997年和2003年作了两次修改。如今已开始回归传统,允许在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10多年前定的老法规已经被2006年9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经营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取代。
宁波很多法规
走在全国前列
宁波的许多地方法规都开了全省先河,并且走在全国前列。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民侨工委原主任陈兵告诉记者,这样的法规,因为可以参考的东西太少,所以制定起来很困难。各个阶层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才能确保它的可行性和合理性。他们往往采取“土办法”,征求方方面面的意见,相关的各个单位都问到。1996年他参与制定的《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就是这样出炉的。
陈兵说,《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不仅缓解了全市的用血紧张问题,还彻底转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
“《许三观卖血记》知道吧?那个时候,医疗系统用的大多数血都是买来的。”陈兵告诉记者,上世纪90年代前期,人们还普遍认为献血不利于健康,主动献血的人很少。
陈兵回忆说,随着医疗用血供求矛盾越来越突出,全社会对于加强血液管理的呼声越来越强烈。这时用立法形式来规范公民义务献血用血很必要。可是,当时国家和省里都没有公民献血方面的法律法规,宁波也只能“摸着石头过河”。
草案是根据相关文件,再结合上海、北京的做法制定的,主要是规定公民须按规定履行献血义务。陈兵说,按人们当时的观念,这样的法规出台势必会一石激起千层浪。所以,他们之前到各个单位征求意见,以求能让绝大多数人都接受。其中,最让他们拿捏不定的是献血者的年龄。
陈兵告诉记者,按照1993年国家卫生部规定的献血体格检查参考标准,献血的对象不分男女,都是18岁至55岁的公民。但是他们走访学校以后发现,18岁至20岁的青年多为高中段学生,不少老师和家长都担心献血会影响学业。而在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时,不少企业主提出,市里下岗待岗的职工很多,很多年龄偏大的员工都不上班了,他们完成指标有一定的困难。经过反复斟酌,市人大法工委将献血年龄下限提高到20周岁,上限降低到男50周岁、女45周岁。
对于现役军人的献血问题,考虑到部队的特殊性质,没有作具体要求。陈兵笑着说:“没想到,如今这些子弟兵却是最积极的献血者。”
《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由1996年5月25日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6年8月31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该条例产生的效果远远超出人们的预料,1997年,全市无偿献血量占临床用血量的比例达到41.9%,1998年达到60%,1999年达到75.3%,以后逐年递增。
随着国家《献血法》的出台,《宁波市公民义务献血条例》被1999年市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宁波市献血条例》取代,无偿献血完全出于自愿。陈兵说,这是时代的进步,是城市文明的体现。
此外,宁波还有许多法规走在全省乃至全国的前列,比如《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宁波市学校安全条例》、《宁波市无居民海岛管理条例》、《宁波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宁波市精神卫生条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