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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05 07:52:19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不久前,140多家涂料企业签订了市区首份行业工资集体协议,规定效益好的企业最低工资应上浮5%至10%。这种做法将在全市推广。根据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新近推出的实施意见,我市将通过三年努力,初步建立起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工资标准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机制。

  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是指区域内或行业内的工会组织与企业代表或企业代表组织,就劳动报酬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协议的行为。我市将以非公中小企业为重点,不断扩大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行面,并且要以调整劳动报酬等经济利益为协商的核心内容。对生产经营正常和效益较好的行业、企业,要把建立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调整机制作为协商重点,根据经营状况,确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工资增幅空间,保障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对拖欠职工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发放不到位的行业、企业,要把按时发放、解决拖欠工资作为协商重点;对实行计件工资制企业多的行业,要把合理确定职工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等作为协商重点,实施行业工时定额指导标准。

  职工工资拿多少,要由劳资双方代表心平气和地坐下来谈。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将按规范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选派,首席代表由工会主席担任。企业一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的工商联、企联或其他企业组织、行业协会选派,也可以由上级工商联、企联组织区域内的企业主经民主推选或授权委托等方式产生,首席代表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一般每方为3至10人。

【编辑:吴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