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深圳12月5日电(记者王传真)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4日通过了《深圳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申请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准入条件、设立程序、合规经营、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等内容。
按照《暂行办法》,深圳市将在人民银行、银监会有关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的准入门槛,要求有限责任制、股份有限制的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分别不得低于5000万元和8000万元;杜绝各类不正当不规范民间资金团体和高风险性企业参与,要求其主发起人应为依法在深圳注册的法人企业,净资产5000万元以上且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近3年连续赢利,且3年净利润累计总额不低于1500万元,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其他出资人也必须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等。
《暂行办法》还对小额贷款公司信贷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其主要来源应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严禁向内部或外部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明确小额贷款公司服务对象为中小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创业者,并本着“小额、分散”原则,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上限为500万元。
据了解,目前深圳市共有9家机构经工商部门批准将小额贷款信贷业务纳入经营范围,还有一批以担保公司或其他名义注册登记的机构,开展包括消费信贷、现金赎楼等在内的小额信贷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