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记者董小军 通讯员王舜毕)因“3·27”金塘大桥被撞引发的巨额索赔案(本报今年5月11日曾作报道),经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调解,双方于近日达成赔偿协议,肇事方“勤丰128”轮船舶所有人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向金塘大桥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及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赔付共计人民币1200万元。
[案件回顾]
今年3月27日1时许,行驶中的台州籍“勤丰128”货轮由于操作失误,撞上了在建设之中的金塘大桥,致使这座连接宁波与舟山的我国第三长跨海大桥遭受重大损失,并造成4名船员死亡。
事故发生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作为金塘大桥保险人,向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支付了保险赔款16216772元。4月25日,该公司以金塘大桥工程保险人的身份,代位被保险人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及施工单位,向肇事方“勤丰128”轮登记的船舶所有人提起保险代位求偿诉讼,索赔金额共2000万元,后变更为1621.6万余元。7月28日,舟山连岛工程指挥部也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保险公司未予赔付或赔付不足,且与事故有关的施救费、清理残骸费用等共计1244.7万余元。
[双方争议]
10月23日,宁波海事法院舟山法庭首次开庭审理此案,由于两案同属一个被告,法庭将两案合并审理。
在庭审中,原告提出,该起事故是由于“勤丰128”轮错误设计航线,对桥梁净空高度估计不准,违规穿越非通航孔所致,应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而被告方则认为,业主单位没有按照航行通道设置警示灯,且没有任何警戒船舶,在轮船进入危险区域时,没有任何人提出阻止,存在警戒过失的责任,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调解结案]
经过办案法官的努力,原、被告终于达成了和解意向。
由于被告方“勤丰128”轮登记船东张友法、林宁俊、朱信福在今年5月21日向宁波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申请,该院根据“勤丰128”轮7122吨的总吨位计算,审查裁定准予设立636437个计算单位(约合人民币700万元)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基金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向法院提供了720万元基金担保。法庭根据该碰撞事故所引发的相关债权的性质,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诉求的理赔款16216772元从该基金中受偿,因此,该公司最后获得赔偿720万元。对原告舟山连岛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的1244.7万余元损失的赔偿数额,各方最后确认实际用于对金塘大桥施救、“勤丰128”轮施救及船员施救的费用为480万元人民币,由被告张友法、朱信福、林宁俊赔付。
近日,该案的两原告已分别与被告签订了民事调解书,至此,金塘大桥被撞引发的索赔案审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