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林俊波)象山县民营企业协会的法律顾问前不久远赴湖北帮企业打官司,成功帮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挽回了经济损失。
宁波某纸业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某轻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订购了一条罩式吸附高速瓦楞板生产线,并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在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及部分配件损坏需更换等维修保养及售后服务由湖北的这家公司负责,质量保证金为20万元,在货款中扣除。但当设备在运行中出现故障及部分配件损坏需更换时,湖北的这家公司却拒绝履行。宁波某纸业公司只好自掏腰包进行更换及维修保养,花费10余万元。为此,纸业公司要求对方赔偿。湖北的这家公司不但不赔偿,反而向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诉,指控纸业公司不付货款,申请对纸业公司进行财产诉前保全。法院受理后作出裁定,冻结了纸业公司银行存款24万元,并查封了价值24万元的设备。
象山县民营企业协会会同协会法律顾问经调查后认为,该法院在对宁波某纸业公司的诉前保全程序上存在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94条规定的行为。于是,协会法律顾问赴该法院应诉,指出该法院的行为有违规之处,要求法院撤销对纸业公司的诉前保全裁定,并支持纸业公司的赔偿要求。
最终,湖北该法院撤销了诉前保全裁定,并进行调解,湖北某轻工机械公司一次性赔付宁波某纸业公司10万元,双方达成和解,协会顺利为会员企业挽回了经济损失。
■律师点评
本案原本是一起简单的民事案件,就是产品质量纠纷或者货款纠纷,但是由于法院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直接导致纸业公司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经济上也有可能遭受损失。
在本案中,纸业公司被查封的银行账户在公司所在地,而不是在湖北该法院所在地,如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话,根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1条第1款的规定,应该在财产所在地,就是银行账户的所在地提出申请。本案应由财产所在地(银行账户的)人民法院受理,而湖北该法院是无权受理本案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的。同时,法院超出财产范围进行保全,也违反了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