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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车祸失去性功能妻子获赔一万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11 07:55:22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王 蓓)鄞州区一名男子车祸中被撞成重伤而丧失性功能。随后,其妻子作为第二原告,和丈夫一起走上法庭,将负有主要责任的肇事方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对方赔偿经济和精神损失。昨日,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陈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处被告赔偿陈女士精神损失费1万元。

  一场车祸撞成重伤

  据了解,今年3月16日下午,55岁的李某驾驶摩托车在329国道行驶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从后面超车,与李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头部、腰椎和其他部位多处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重型自卸货车驾驶员刘某承担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今年9月,经鉴定,李某最严重的受伤部位被鉴定为三级。而李某“外伤致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被鉴定为四级伤残。

  起诉法院要求赔偿

  事故发生后,李某和妻子陈女士认为,肇事方刘某的行为导致原告李某身体严重受伤,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此外,由于原告李某阴茎勃起功能完全丧失,致使夫妻无法进行正常的性生活,这给其配偶即原告陈女士的精神造成较大损失,因而请求法院判令除保险公司应承担的责任外,还要求刘某和车主戴某连带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合计51万余元;此外,陈女士还特别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自己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后判决被告刘某赔偿原告李某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合计23万余元;赔偿原告陈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此外,车主戴某对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判决体现“以人为本”

  此案的主审法官孙法官介绍说,虽然法律没有关于“性”权利的明确规定,但从法理上理解,“性”权利应当是一种单独的权利。对于妻子而言,丈夫性功能受损,事实上也剥夺了妻子的“性”权利,妻子有权起诉。在婚姻关系中,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这个角度来讲,性权利是公民人身权的组成部分,也是良好婚姻关系的基本要求。因而主张赔偿,符合民法权利受损保护原则,也体现司法审判“以人为本”的理念。至于赔偿标准,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考虑到李某和妻子都已年过五旬,而且李某在车祸中也有责任,因此赔偿的金额不应当过高。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