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焦点报道
保监会向直管国有保险公司下达“限薪令”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11 19:46:00

  新华网北京12月11日电(记者毛晓梅)今年以来,国际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冲击和影响不断显现,保险业作为中国经济金融重要一员也明显感到了这股“寒流”。提倡行业节俭,反对超高薪酬,正在成为保险业共度当前难关的一个“抓手”。

  记者11日获悉,中国保监会近日已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表示,当前形势下,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知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要求。

  对于保险业高管高薪现象,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早些时候曾接受媒体采访表示,保险业人才匮乏,公司间相互招人是导致高管薪酬水涨船高的重要因素。同时,薪酬问题也是一个体制和机制的问题,就国有保险公司来讲,“出资人缺位”、“内部人控制”始终是个问题。他说,保监会不是国有资产代表者,只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尽管如此,保监会近年来对国有保险公司薪酬还是做了指引,出台了《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并在《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中对保险公司高管薪酬提出基本要求。他强调,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薪酬水平的制定不能脱离国情、民情。

  记者了解到,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此次通知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此次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