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自来水厂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没有过错责任法院建议教育部门加强对学生的校外安全教育
本报讯(记者 张贻富 通讯员 王蓓 孙赟峰)三个小女孩结伴到水库边玩耍,结果一人不慎落水,表姐为了救她不幸溺水身亡,死者父母为此将水库所属的自来水厂告上法庭,索赔24.3万元。
小女孩溺水身亡
两个表姐妹都只有12岁,表姐小婕比表妹小闵(均系化名)只大一个月。今年8月21日下午,她们与同校的另一个女孩瞒着父母,结伴跑到慈溪市三北镇自来水厂所属的窖湖水库玩耍。
这座水库是自来水厂用水泵提水方式来进行自来水制水的,自来水厂为生产需要,还在水库建有一座抽水机泵站。从水库堤岸到泵房,以一条钢质过桥通道联结,通道中间设置了门禁,两侧也设有护栏。在泵房外墙显眼处,自来水厂还设立“泵房重地,严禁攀爬”等白底红字警示牌两块。
当时,也不知道三个小女孩是否看到警示标志,她们跑到了抽水机站房的通道上玩耍。其间,小闵钻爬泵房通道上的防护栏嬉戏,结果在捡拾湖面漂浮物时不慎落水。
小婕忙伸手拉表妹,反而也跌落水库。最后,表妹被路人及时救了上来,小婕却不见了踪影,不幸溺水身亡。
父母状告自来水厂
事发后,小婕的父母找到自来水厂交涉,但没有结果,为此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24.3万元。
他们认为,自来水厂抽水机站房通道两边的铁栏防护设施不规范,明显存在安全隐患。如果自来水厂把通道上的防护栏空隙缩小到身体无法穿越,小闵就不能从防护栏中掉到水库里;小闵不落水,就不会有小婕为救人溺水死亡的事发生。三个孩子当时都是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好奇和好动是儿童的天性,根据她们的年龄、智力和认知能力,对在通道上玩耍会掉下水库的危险后果是毫无预见的。
被告自来水厂辩称,他们的设施不存在不规范的情况。正相反,抽水机站的泵房通道是为生产作业需要设置的工作通道,不是供行人或者游客通行的通道;抽水机站的作业场所不是玩耍戏闹的游乐场所,被告在通道上设置了门禁,禁止无关人员入内,并在泵房外墙醒目位置设立红字警示牌。原告的女儿等三人应该知道在湖边玩耍具有危险性,故其在抽水机站的作业场所附近玩耍戏闹,导致落水,被告没有过错;况且小婕是为救落水的小闵而溺水身亡,与被告的通道设施是否规范没有因果关系。
法院派人实地勘察
为查明案情,法院派人到事发地点实地勘察,证实了自来水厂的说法。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已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小闵落水是无视警示,故意钻爬护栏所造成,小婕为救落水的小闵而溺水,被告对此没有过错责任。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因三个小女孩都是在校学生,法院向慈溪市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对学生的校外安全教育,提高他们安全防范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减少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