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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要求11类产品须标识条码后销售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15 07:42:34

   本报讯(记者王岚 通讯员朱跃峰 毕翔)从明年起,所有药品、酒类等生产企业,在生产产品的时候都要给产品标识条码了。浙江省政府明确要求生产食品、药品等11类产品的企业使用商品条码,并责令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逐步实施对这些产品质量的责任跟踪与追溯。

  2007年,我省全面修订了《浙江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食品、卷烟、酒、饮料、保健品、化妆品、日用化学品、儿童玩具、家用电器的企业应当在2008年年底前在其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上标注商品条码,生产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在2009年年底前在其生产的预包装产品上标注商品条码。自2009年1月起,未按规定标识商品条码的相关企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