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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反洗钱局长称今年反洗钱案涉及1500亿
稿源: 新华社-瞭望东方周刊  | 2008-12-15 15:55:53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山旭|北京报道

  特别关注洗钱活动的新动向---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

  2008年,反洗钱风暴愈演愈烈。在破获了一连串地下钱庄大案之外,6起案件以“洗钱罪”定罪。而从1997年《刑法》规定洗钱罪到2007年上半年,全中国一共只有4个判例。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的官员并不愿意用“进入新阶段”来形容2008年的反洗钱工作,但他们承认,这一年有了新的工作重点。

  2003年,国务院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反洗钱局应运而生。近日,央行反洗钱局局长唐旭接受了本刊记者的专访,详述2008年的反洗钱风暴。

  今年反洗钱案涉及近1500亿

  《瞭望东方周刊》:与前几年不同,今年以来的反洗钱工作好像突出了严厉打击的特征。

  唐旭:2008年前9个月,中国人民银行共协助破获各类案件、包括积极推动起诉审判进程的172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496.1亿元。破案数量是以往同期的2倍。

  在两次大的反洗钱行动中,“天网行动”以“洗钱罪”宣判的案件有6起,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宣判的案件有4起,洗钱罪的判例数量超过了此前所有同类判例的总和。

  在“雷霆行动”中,各地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协助公安机关破获地下钱庄案件45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1 053.1亿元。这是人民银行参与的历次打击地下钱庄专项行动中破获数量最多、涉及金额最大的一次行动。

  而2007年,央行协助调查洗钱案件328起,破获89起,涉及金额分别是537.2亿元和288亿元。

  2003年以来,反洗钱工作的重点是构建法律体系和监管体系。2007年以来特别到2008年,严厉打击洗钱犯罪成为新重点。

  《瞭望东方周刊》:目前我国反洗钱工作的推进情况如何?

  唐旭:反洗钱的监管范围在扩大,在加强证券、保险行业的反洗钱监管以外,将对一些特定非金融领域进行反洗钱监管。

  在推动洗钱罪的定罪方面也取得突破。

  特别是对洗钱活动新动向予以了特殊关注。这包括恐怖融资行为,要弄清楚恐怖分子的资金来源。另外包括国际汇款洗钱、地下钱庄新的运作模式和所谓“热钱”的渠道问题。还有就是现代金融工具越来越多,洗钱分子经常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洗钱。同时,非金融行业的洗钱问题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方面,我们积极参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欧亚反洗钱及反恐融资小组工作,与多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反洗钱合作备忘录,共同打击跨国洗钱犯罪。

  上游犯罪主体也应判处洗钱罪

  《瞭望东方周刊》:法律体系是反洗钱工作的重要基础,在《反洗钱法》实施以后,在推动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方面,有什么具体内容?

  唐旭:这个工作刻不容缓。目前《刑法》规定,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仅限于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类,同时需要主观方面具备“明知”要件,客观方面具备法定的五种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这样在实践中,就出现了三个主要表现。

  一是只有对所列七类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掩饰、隐瞒,才构成洗钱罪。对其他犯罪所得不构成洗钱罪,而是依照《刑法》第312条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进行处理,尽管这也是对洗钱行为的惩处,但罪名不同。

  二是构成洗钱罪的主观要件必须是“明知”,行为人不知道所清洗黑钱的来源的,也不能认定为洗钱罪。这就使很多地下钱庄经营者逃脱了洗钱罪的制裁。

  另一个就是构成洗钱罪的主体必须是“协助”犯,即只有是提供资金账户或以其他形式协助上游犯罪主体的帮凶,才会被判洗钱罪。而毒贩、走私犯、贪污受贿者等上游犯罪主体,即使亲自对相关财物进行掩饰、隐瞒、清洗,也不再认定洗钱罪。

  上述三个问题的存在,使得洗钱罪的认定难度较大,因而实践中的洗钱罪判例少之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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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