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方 通讯员甬组宣)备受社会关注的“党代会代表任期制”在我市正式付诸实施。近日,中共宁波市委制定印发《中国共产党宁波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出台代表提案制度、代表提议制度、代表调研视察制度、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等党代表开展工作十项主要制度,以充分发挥党代会代表作用。
市党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市党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实施细则》规定了代表的权利与职责:在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听取和审查市委、市纪委的报告,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了解市委、市纪委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向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委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市委、市纪委及其成员进行监督;参加市党代表大会或市委组织的活动等。
为发挥代表在党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的作用,《实施细则》明确了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制度:
代表提案制度。市党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就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向大会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提案。
代表提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可以由个人或者以联名的方式,采用书面形式向市委提出属于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代表调研视察制度。代表受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的委托,对涉及市党代表大会和市委职权范围内的有关重大决策、重要事项进行调研视察,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代表在一届任期内至少应当参与一项调研视察活动。
代表联系党员群众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基层党员和群众加强联系。代表联系基层党员和群众可采取接收书信、调研走访、民主恳谈、代表接待、电话联络、网上交流等方式进行,也可以相对固定地联系若干名基层党员和群众。
代表列席党内重要会议制度。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应邀可以列席市委全体会议、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党内有关重要会议,参与讨论,发表意见。代表在任期内应邀列席会议不少于一次。
代表参加干部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民主评议制度。根据工作需要,安排代表参加对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民意调查和对市委、市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主评议,参加对市委常务委员会工作的评议。
《实施细则》还规定了重要情况向代表通报制度、重要事项征求代表意见制度、委员联系代表制度和代表学习培训制度等。
为保障代表履行职责、开展工作,《实施细则》规定,“市党代表大会代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由市财政拨付。”市委组织部将设立“党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作为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