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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者家属获赔25万余元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2-16 08:24:20

  ■《象山发生一起车祸致7人死亡》后续

  本报讯(记者 诸新民 通讯员 刘晓丽 包丽丽) 昨天,记者从象山法院得知,经法院判决,象山“5·7”重大交通事故中一死者家属获得各项赔偿金共计257044.5元。

  今年5月7日晚上10点05分,戴某醉酒后驾驶轿车自北往南行驶至东谷湖路一弯道时,与对向一辆重型专项作业车发生正面碰撞,造成轿车上7名司乘人员全部死亡(本报5月9日曾报道)。

  象山县交警大队调查发现,戴某系醉酒后驾驶,当时轿车内载有6名乘客,严重超过核定人数。事发时,戴某驾驶轿车行经连续弯道路段存在超速行为,且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占道行驶。而重型专项作业车左轮越过道路中心单实线行驶,且未按操作规范要求做到安全驾驶。因此,认定该起事故戴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重型作业车驾驶员顾某承担次要责任。

  今年9月,事故中一死者胡某(未成年)的母亲杨女士,对事故责任认定提出异议,认为顾某驾驶的作业车吨位大、危险性高,遇到险情后未采取安全措施,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因此,她将事故作业车所属单位象山宏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投保单位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以及肇事轿车司机戴某的法定遗产继承人告上法院,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6万余元。

  10月17日和11月11日,象山法院对此案两次公开审理。法院审理认为,戴某和顾某均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且他们的交通违法行为与事故发生都有因果关系。但从事故原因分析,戴某的违法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顾某负次要责任。考虑事故的基本情节,可由被告宏鑫公司承担30%赔偿责任,戴某的遗产继承人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中,戴某的父母明确表示放弃对戴某的遗产继承,依法可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鄞州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15714.3元;被告宏鑫公司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241330.2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