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宁波网讯 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16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及部省属驻甬单位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送温暖、促和谐”活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大力弘扬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切实安排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的生活,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以及社会各界的爱心及时送到困难群众手中,让他们过上一个安定、祥和的传统节日,市委、市政府决定,元旦春节期间在全市开展“送温暖、促和谐”活动。
据悉,“送温暖、促和谐”活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主要采取市和县(市)区领导走访慰问、机关党员干部结对帮困、社会各界爱心互助等形式,通过发放慰问金、慰问品、节日生活补助金以及社会互帮互助等途径,为困难群众送上节日温暖。
本次“送温暖、促和谐”活动的范围和对象为:全市城乡持证对象,包括持有《宁波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证》、《贫困重度残疾证》、《社会扶助证》的家庭及城镇“三无”、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和为国家建设作出贡献的“三老人员”(农村建国前入党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因病、因灾和因失业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在低保标准130%一150%范围内确定);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
其中,全市城乡的持证对象,经年度复核后,按登记名册确定;因病、因灾和因失业等困难对象及各地确定的其他困难对象,依托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平台统一排摸、核实后,由县级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各部门提供的对象,在经过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平台统一汇总后,由县(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确定;市六区的对象,由各区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社会困难群众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确定。
“送温暖、促和谐”活动所需资金以政府财政安排为主,社会捐助资金作补充。
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2008年11月11日至2008年11月30日)。各地对困难群众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对因病因灾特殊原因列入节日生活补助的对象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二)方案准备阶段(2008年12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制订“送温暖、促和谐”活动具体工作方案,经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三)活动实施阶段(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月15日)。市领导走访慰问市区和山区、老区、海岛困难家庭,各县(市)区和各部门领导走访本地本系统困难群众。各级党政机关干部、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送温暖、促和谐”活动。同时,通过乡镇(街道)社会保障和救助服务平台,发放节日生活补助金。
市委、市政府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把“送温暖、促和谐”活动作为当前的工作重点,摆上重要位置,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广泛宣传,营造氛围,要广泛发动社会各界参与“送温暖、促和谐”活动,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扶贫帮困的良好氛围。摸清情况,力求实效。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人员深入基层、了解民情,做到排摸细、底数清,确保帮扶对象一个不漏一个不少。加强监管,保证公平。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加强对节日慰问、节日生活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挤占、挪用节日生活补助款(物)。对节日生活补助款(物)发放中的违法违纪问题,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决不姑息,确保及时足额发放到困难群众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