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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前男童玩耍时被撞入水潭溺亡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2-17 08:23:20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褚申尧 童文建)4名天真可爱的学龄前儿童在幼儿园放学后,一起来到小溪边玩耍。在玩耍打闹中,一名年仅5岁的孩子被另一名孩子撞下水潭,不幸溺水身亡。不久前,溺亡孩子的父母将那名撞人的孩子及其父母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昨天,记者获悉,宁海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孩子掉到潭中不幸溺水死亡

  在法庭上,原告诉称,2008年6月3日下午5点左右,小亮与小明(均系化名)等4人一起在宁海某自然村所有的小溪边玩耍。在玩耍中,被告小明用手推了小亮,导致他掉到小溪的水潭中,不幸溺水死亡。原告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小明用手推了小亮,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小明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承担民事责任。该小溪所在地的村委会明知因建造拦水坝造成水深达2米多的水潭,存在安全隐患,却未作任何保护措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小亮的父母要求4个被告共同赔偿266044.50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被告认为与其他小孩没有关系

  被告小明及其父母辩称,小亮与小明等4名学龄前儿童从幼儿园回家后,一起到溪边玩耍。在玩耍中,4人各自将场地上的石头搬来,抛到水中,以看到溪水泛起水花为乐。其间,小亮不慎掉入了水中,小明和另外2个儿童曾喊叫救命,没有旁人听到。由于他们年幼,产生了恐慌心理,其中一个孩子叫大家快跑,回家后不要让家人知道。等到大家发现时,孩子已经死亡了。各自的家长和村民都去寻找另外3个儿童,直至傍晚才找到他们。被告认为,学龄前儿童的证词缺乏可信度,不能作为定案根据,小明用手推小亮进水潭的说法纯属猜想,导致小亮死亡的根本原因应该是小亮父母未履行监护职责所致,与其他小孩没有关系。被告方该村村委会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根据原告申请,法官调取了公安机关相关材料,查阅了小明等3个儿童的询问笔录。经庭审质证,法院查实,6月3日下午5点左右,小亮与小明等4人在幼儿园放学后,来到溪边玩耍。在玩耍中,小明的手不慎撞到了小亮的后背,导致小亮掉入水潭中溺水死亡。

  宁海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之子小亮溺水死亡是由于被告小明的行为所致,小明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小明尚是个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应承担监护不力的民事责任。小亮也是个小孩,无民事行为能力,其父母也存在着不可推卸的监护不力责任。原、被告双方都应按责任大小分担损失。该段小溪是经过自然村建设改造,小亮溺水死亡的水潭因改造后由水自然冲击而成,作为村方虽无直接责任,但作适当补偿并无不可。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小明及其父母共同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的50%,合计122272.25元;被告村委会补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0000元。

  一审判决后,小明的家人对此判决表示不服,已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