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下午,海曙区鼓楼街道服务大厅专门开设用工补助受理处,为今天开始申报的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对象提供方便。(胡建华 许玉芬 摄)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赵鸣)2008年下半年度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今起办理,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可于12月29日前(节假日除外)到社会保险参保地的就业管理服务机构申报受理点办理,其中鄞州区企业向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提出申请;原个体工商户到经营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申报受理点办理。但不接受失业人员个人办理社保补贴、用工补助的申报事宜。
受理范围为市级及市辖区(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及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国家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各类企业,还有符合甬党[2002]17号和甬政发[2006]43号文件规定招用享受期限未满3年人员的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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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申报社保补贴、用工补助应具备以下4项条件:
1.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即本市城镇户籍,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的下列人员:一是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未就业的女性40周岁至50周岁,男性50周岁至60周岁的失业人员;二是持有《宁波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失业人员;
2.签订1年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
3.办理就业登记;
4.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两保”人员缴纳失业保险费)。同时,应符合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费为同一家企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