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记者白明辉)刚满3岁的幼儿小艾与父母一同到家乐福超市购物,因超市手推车左前轮问题致使小艾被摔出车外受伤。日前,海淀法院判决家乐福公司赔偿小艾护理费、营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
2007年10月21日下午1时左右,小艾随父母至家乐福公司所属的中关村广场店(超市)购物。小艾父母推一辆超市提供的手推购物车,并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车筐内,该手推购物车左前轮缺失。在父母购物过程中,随着小艾在车筐内活动,小艾被摔出车外致伤,经诊断为左肱骨远端横断骨折。
法院经审理认为,家乐福公司应当向顾客提供安全的购物环境,小艾父母将小艾放置于购物车内的购物过程中,亦无相关工作人员加以制止或予以提示,家乐福公司亦未尽到警示义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