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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助推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科学发展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18 11:24:22

  2008年11月28日,《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批准,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既是多年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经济社会发展经验的总结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我市立法机关充分运用地方立法的自主性和创制性,促进区域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一个范例。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宁波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建设中体现生态功能、历史文化和现代风貌相结合的城市发展区域,具有独特的资源优势和区位优势,《条例》把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保护、开发、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运用法治手段来协调利益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它的实施必将对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发展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多年发展创造立法条件

  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是改革创新的产物。2001年8月,为对东钱湖区域实施整体规划和保护性开发,宁波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原鄞县东钱湖镇的基础上建设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成立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市政府的派出机构履行该区域有关的经济社会管理职责。7年来,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坚持规划为先、基础先行、生态保育、打造精品的要求不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累计投入建设资金170亿元。经过多年建设,东钱湖区域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区域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条件不断改善,发展成果惠及普通百姓。在《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中,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被列入“十一五”时期宁波市的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目标是成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华东地区重要的国际会议中心和长三角著名的休闲胜地。同时,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发展成果也得到了上级政府的充分肯定。2006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为省级旅游度假区,明确了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范围、地位和开发建设的原则要求,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进一步发展指明了方向。经过多年发展的实践和探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为制定《条例》创造了条件。

  立法必要改善法制环境

  目前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开发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既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也显现出发展模式、管理体制等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区域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对度假区的各项行政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对法制环境的改善提出了挑战。《条例》的出台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需要,也是改善法制环境的基础。

  从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看,依法行政已经成为行政权力配置和运行的基本准则,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政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它的基本要求主要有三项:一是行政主体合法。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并具备相应的资格和条件,能依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履行行政义务、承担行政责任。二是行政权的取得和行使合法。运用行政权的行为必须有明确、全面的法律依据,在职权范围内正确履行职责,符合法定的实体要件和程序要件。三是行使行政权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从国内外法制建设的实践经验看,法制环境的改善带来的好处是十分明显的,主要包括:法定化的制度有助于降低经济活动中的管理成本,能够构建一种理性的社会预期和行为模式,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积极性;有助于打破因行政管理形成的垄断,更加合理、高效地配置资源;能够维持统一、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确保政令畅通,使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制裁等等。而立法是改善法制环境的基础工作,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制度载体,承担着保障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任务。通过地方立法体现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要求,体现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明确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制度保障。《条例》的出台既是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已有改革发展成果的肯定和巩固,也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今后的科学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提供了法制保障。

  内容精炼突出科学发展

  《条例》在内容上不求“大而全”而求“少而精”,条文比较精炼,只有24条,针对性、操作性比较强。总体上看,《条例》突出了科学发展的要求,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今后的发展确立了标杆和准则。

  一是在《条例》第一条立法宗旨中明确了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是为了“推进旅游资源保护性开发利用和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并在第三条规定了“度假区的建设与发展坚持合理开发、科学管理、注重特色、严格保护的原则,保障旅游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明确度假区的开发建设必须定位在保护基础上的合理开发,必须注重保护区域独特的历史文化和自然景观风貌。

  二是《条例》突出了区域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的内容。在发展规划方面,《条例》规定了制定规划应当遵循统筹城乡、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突出特色的原则,注重沿湖岸线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保持地区特色和传统风貌,防止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在区域发展协调方面,《条例》既统筹了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和风景名胜区的管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也统筹旅游度假区与鄞州区的发展,规定了度假区所在区的人民政府应当为度假区建设发展创造良好条件,加强相互的工作协调和配合,度假区管委会与所在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基础设施资源和政务信息的共建、共享机制等内容。

  三是《条例》专门规定了保护与监管的内容,突出强调东钱湖水域的保护,规定了工业项目选址的限制、建设项目环境评价要求、严格的排污管理、度假区内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责任。在产业发展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度假区实行以第三产业为主的产业发展导向,并具体规定了鼓励投资经营的几类项目,还对禁止兴办的项目作了明确规定。

  四是按照权责适应依法行政权的要求明确了行政管理的任务和措施,既体现了指导性,又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在明确法定主体方面,《条例》规定了市人民政府设立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作为其派出机构,管理度假区内的行政事务,行使规定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的社会行政管理权限,并具体规定了度假区管委会享有的行政管理职权。同时规定,度假区管委会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度假区的经济和社会行政管理事务,明确了度假区管委会所属行政管理机构的行政主体地位。这样就比较好地处理了行政管理中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的关系,并为新的实践、新的探索留下了必要的空间。

  总之,《条例》的出台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科学发展确立了制度准则和保障。我们期待着,《条例》的实施能够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的科学发展书写新的篇章,并体现以发展促立法、以立法保发展的良性互动。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