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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统一全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 实行最高批发价管理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19 16:20:01

  新华网杭州12月19日电(记者岳德亮)浙江省物价局发出通知,决定降低全省成品油价格,自2008年12月19日零时起执行。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比现行全省综合平均零售格价下调1162元和1271元。

  与此前实行的标准相比,在杭州市,90号汽油(Ⅱ)由每升5.13元降为4.71元,0号柴油由每升5.55元降为4.94元;宁波市的90号汽油(Ⅱ)由每升5.16元降为4.71元,0号柴油由每升5.59元降为4.94元。

  据浙江省物价局商品价格管理处解小农介绍,此次调整浙江省最大的变化就是取消了分价区,经过加权测算后实行全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记者注意到,在此前每次调整成品油价格时,浙江都是分有三个价区,即杭州市区;杭州市所辖市县及嘉兴、湖州市;宁波、绍兴、舟山、金华、衢州、温州、台州、丽水,价格标准依次递增,也就是说以前宁波的油价要比杭州的贵。

  实施完善后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浙江省成品油零售价格管理由现行分三个价区分别作价,改为实行全省统一的最高零售价格管理。统一调整后的全省汽、柴油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分别为6390元和5780元。非标准品最高零售价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相应下调。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各标号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浙江省物价局指出,供民营批发企业的汽、柴油实行最高供应价格管理。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价差每吨不小于400元。

  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管理。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降低时,批发价格也要相应降低,保持批零价差每吨不小于300元。

  同时,浙江省此次还要统一取消清净剂加价。成品油销售企业销售成品油时,不得以添加清净剂或其他名目在规定的成品油价格之外加收或代收任何费用。凡此前出台的清净剂加价政策一律取消。鼓励成品油零售企业以小包装形式单独销售清净剂,由消费者自由选择。

  浙江省物价局要求中国石化浙江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努力做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的衔接,确保市场供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的依法严肃查处。

【编辑:夏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