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 中国宁波网  >  新闻中心  >  经济
财政部: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19 18:50:51

  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韩洁、罗沙)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要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日联合下发通知,决定从2009年1月1日起调整成品油消费税政策。主要内容为:

  今日国内聚焦

  · 我国决定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营业税实施细则

  · 我国现有二级公路收费站点将逐步撤并

  · 台地方法院再度裁定将陈水扁无保释放

  · 中国将在南极内陆冰盖最高点留永久印

  · 新一轮强冷空气席卷中国 降温雨雪明显

  网言网语

  · 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30年 网友晒变化

  · 被震住了!广州举行大型城管阅兵仪式

  · 新国足1:3输阿曼 国足再添耻辱记录

  · 惊人!数人截停运钞车 对着车子撒尿

  一是提高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汽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柴油、航空煤油和燃料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二是调整特殊用途成品油消费税政策。对进口石脑油恢复征收消费税。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征消费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的,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2010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免征消费税;对进口的用作乙烯、芳烃类产品原料的石脑油已缴纳的消费税予以返还。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是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对促进节能减排和经济结构调整、规范政府收费行为和公平社会负担,都具有非常重大的意义。

首页  上一页  [1]  [2] 
【编辑:夏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