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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取消燃油附加费 改征车辆通行附加费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19 22:40:21

  新华网海口12月19日电(记者赵叶苹)海南省政府1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该省取消执行了15年的“燃油附加费”,从12月20日零时起开征机动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为汽油0.9元/升,柴油车辆210元/吨·月。

  海南省政府副秘书长屈建民说,国务院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也就取消了海南省燃油附加费(含公路养路费、公路运输管理费、过路费、过桥费)中的前两项,海南已无可能再继续征收燃油附加费。而国务院有关部门也通知海南取消燃油附加费。由此,海南原含在燃油附加费当中的通行费(即过路费、过桥费)必须另行征收。

  按照海南省高等级公路里程和通行量,并参照与海南经济发展水平相似的邻近省份的收费公路征收标准,海南将车辆通行附加费征收标准定为:汽油0.9元/升;柴油车辆210元/吨·月的标准征收。

  按此标准,与海南汽油现行零售价相比,每升下降0.52元,也就是说,从20日零时开始,海南93#汽油零售价调整为6.11元/升,97#汽油零售价调整为6.47元/升;与现行柴油车辆燃油附加费征收标准390元/吨·月相比,下降180元/吨·月。

  对涉农的拖拉机、三轮机动车及进行跨行作业的联合收割机等车辆予以免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每年减轻社会负担1900多万元。

  同时,考虑到海南燃气车辆主要以出租车和公交车为主,为鼓励车辆使用节能原料,暂不征收燃气通行附加费,每年减轻经营者负担2300万元。

  海南省柴油车辆出岛,可以办理停征车辆通行附加费手续,其出岛后不再重复缴纳通行费,体现公平合理原则。

【编辑:夏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