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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带人惹下大祸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22 08:09:31

   本报讯(记者杨绪忠 通讯员袁 晴 郑必文)骑电动车带着女友,岂料遭遇车祸,女友身亡,熊某自己也因违章而面临法律的制裁。近日,熊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鄞州检察院批准逮捕。

  12月3日上午,熊某骑着电动车带着女友从单位出发,沿鄞县大道驶往鄞州区横街工业园区。当车行驶至横街镇一个十字路口时,熊某向左小转弯,不幸与相对方向直行的货车相撞,其女友身受重伤。熊某立即报了警,其女友终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熊某负主要责任。

  检察官提醒说,很多人以为,只要不是驾驶机动车,即使发生交通事故,也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其实,这种意识是错误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下列情况均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犯罪主体、被依法定罪量刑: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肇事者;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肇事者;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肇事者。

  由此可见,出了车祸,并非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可能触犯刑法。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