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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隐性收入名目繁多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22 13:10:43

  无论从法律上还是从情理上,公众都应有关于公务员收入的知情权,这是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11月30日,北京大学应届毕业生小张6点起床,匆匆做了一些准备,就赶去参加公务员考试,而与他一同接受挑战的,还有全国各地77.5万名考生。

  这天,2009年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公务员考试公共科目笔试,在全国31个考区的38个城市同时鸣锣开考,争夺1.35万个职位,录取率仅1.75%!

  “如果考上公务员,不但旱涝保收,工资加上各种隐性收入,每月收入也相当可观。”上午紧张的考试结束,小张终于舒缓了一口气,他向本刊记者坦言。

  在公务员报考者中,有小张这样想法的人比较普遍。据了解,很多人报考公务员,除看重公务员工作稳定、压力小、福利待遇优厚外,对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期待,已成为众多报考者的隐讳心理。

  本刊记者调查发现,尽管我国公务员工资不高,但工资外大量名目繁多的津贴、补助等隐性收入,使一些公务员的工资收入与实际收入差距甚大,为公众留下很多悬念和无限联想的空间。

  不少受访者认为,这些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存在,为腐败现象的乘虚而入创造了机会,国家应该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才能建立起一个公平、透明的公务员收入分配体系。

  名目繁多的隐性收入

  今年11月以来,有消息传出一些地方为公务员加薪,其中河北唐山公务员津贴补贴人均每月提高600元,河南全省公务员平均每月津贴补贴增加300元……而更多地方,第二轮调薪可能在明年渐次展开。这个消息马上引来口水一片。

  对于公务员加薪的消息,先是河南、河北唐山方面出来“辟谣”,称从未有加薪的计划,两地只是规范了公务员的津贴补贴。接着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面公开予以否认。但是,社会舆论似乎并不买账,有关公务员变相涨工资的指责依然继续……

  据了解,公众对公务员加薪如此敏感并不奇怪。多年来,公众的切身感受以及对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的质疑和猜想,已经使公务员加薪在一定程度上失去了民意基础。

  早在2008年3月,北京市工商局某正式在编人员的工资单显示,在一张月收入为5935元的工资单上,个人所得税一栏为零。当事人坚称已缴纳个税,当事人单位也声明个人所得税已经由单位统一代扣代缴,而税务部门却含糊其词,至今未见下文。

  这样的事例,似乎在一定程度上验证了公众的某些直觉和判断,公务员实际收入对公众来说一直处在“云山雾罩”之中。

  据2003年数字显示,全国公务员年平均工资为15487元,与同时期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16024元基本相当。

  但是,对这样的统计结果,公众并不认同。不少受访者认为,从全国范围来看,公务员的平均薪资并不高,但这没有包括一些政府部门在制度规定外,给公务员发放的津贴、补助,如饭补、房补、防暑费、取暖费、书报费、洗理费等五花八门的隐性收入。

  云南省某州一位刚参加工作两年的公务员向记者透露,“在省市实权部门工作的公务员享受的待遇最好。有些公务员拥有两张卡,一张工资专用,另一张用来发各种补贴、津贴,有的婚丧嫁娶也在其列,并且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公务员正规渠道之外的收入分配,归于分散状态下的暗箱操作,为数愈来愈大。”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博士生导师贾康更是直言不讳,“很多地方和部门,公务员工资单之外的收入早已大于工资单上的收入。”

  分配不公影响社会和谐

  资料显示,从1985年到2003年,我国对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进行过8次调整,不同职级公务员之间的工资差距,由1985年的10.2倍缩小到目前的6.6倍。

  “我国公务员的工资差距并不大。但实际运行中,中央国家机关、省市、地县公务员待遇不同,甚至同一职位不同地区、行业、部门之间,收入差距可达几倍。”南开大学博士生导师齐善鸿教授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分析认为,“导致收入差距的是各类津贴、补助和实物等隐性收入,它们甚至在一些地区和部门构成公务员收入的主体。”

  据了解,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针对各地区公务员年津贴补贴标准,国家出台了一个范围,平均值不能低于年2.1万元,也不能高于4万元。

  “国家虽然统一规范了公务员薪酬结构,但并没有建立统一支付制度。”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生导师李成言教授接受采访时表示,“公务员基本工资实行全国统一标准,由中央财政支付,至于津贴、补贴和奖金,完全看各地各部门的财政收入。从纵向看,中央、国家机关的公务员所受监管更多,所享待遇并非想象的那样好。从横向看,党的机关、人大机关一般低于其他机关。”

  记者调查发现,公务员隐性收入主要来源于预算外资金,而目前预算外资金的收支,多数集中在地方层次。部门各种各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罚没收入成为预算外资金主要组成部分。

  从近年公务员报考情况分析,司法、交通、工商等一些具有罚没权的部门,始终是公务员报考者趋之若鹜的地方。同时,一些大城市、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基础条件好、财政收入高,也为众多公务员报考者所青睐。而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公务机关则既无法吸引人才,也很难留住人才。

  “我是陕西北部一个乡镇的公务员,刚工作2年,现在月工资还不到2000元,除此之外几乎没有其他收入,年终奖金仅有200元。”记者在某网站论坛看到一位网友这样留言。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近日上海一名刚转正一年的女公务员在网上晒出她的年工资(含基本收入59150元、补贴收入24900元、非现金福利6000元)90050元,月平均7500元左右。

  “公务员收入分配不规范,助长了一些权力部门公权寻租行为”,北京石油化工学院人文社科学院杨钟红副教授认为,“公共部门滥用其手中的公共权力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危害公共管理和行政效率,为腐败的产生提供了可能。”

  “隐性收入必然会影响国家的收入分配制度,导致分配秩序的紊乱。”中国社会科学院尹韵公研究员对本刊记者说,“在初次分配领域,将导致要素配置的扭曲,影响效率,影响未来经济发展。在再分配领域,可能会造成国民收入的逆向再分配,把本该用于低收入居民的资金,通过非正当途径转移,进一步扩大了收入差距和分配不公。”

  “阳光收入”离阳光多远

  “建立和谐社会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应从机关公务人员的收入分配秩序开始。”2006年3月8日,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王建伦在全国“两会”上表示,“希望政府出台相关方案,规范公务员工资外隐性收入。”

  早在2005年,中办、国办就转发了六部委《关于做好清理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意见》,2006年,中央纪委等六部门再次发布了《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对中央机关、各省市津贴补贴发放进行清理规范,计划用三年时间,将地区差控制在合理范围,并通过行政手段“削峰填谷”,使同级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津贴补贴水平大体相当。

  2007年7月,北京启动“阳光工资”改革,把公务员的所有收入公开化、透明化——公务员收入的部门差、地区差,收入的不透明,津贴、补贴、奖金等众多“隐性收入”,成为这场改革的目标。这一举措,撼动了长久以来的部门、级别和地区间公务员收入落差和工资外收入的隐性地域。

  此外,上海、武汉、广州等地,也相继成为推行公务员“阳光收入”制度的城市。

  但是,这些改革还是遇到不少人质疑。他们认为,如果只规范公务员津贴和补助,不规范“能力”,隐性收入还会通过津贴以外的方式来实现,比如奢华的职务消费,比如单位代替员工缴纳个税,也是一种手段。

  “这种改革不能彻底杜绝非阳光部分的继续获取,还容易让那些既有权力,又有地位,还有职务消费的公务员,把过去的非法所得合法化,扩大他们与其他人的收入差距。”杨钟红副教授认为。

  不少受访者认为,只要预算外资金依旧泛滥,那么,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的意义就不大,甚至完全不可能实现。

  资料显示,我国2006年预算外资金总量,与3.9万亿元的国家财政收入不相上下,而其中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收费占到总预算外资金的1/4多。换言之,公务员隐性收入泛滥只是一种表象,预算外资金泛滥才是问题的根本。

  消除预算外资金是根本

  受访的多位专家认为,要真正规范公务员隐性收入,有效途径是把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政府预算控制,实行彻底的收支两条线,杜绝预算外资金,公务员收入由国家统一划拨。

  据了解,西方国家普遍通过立法缩小职工收入差距。比如,美国为了抑制公务员工资的过快增长,制定了《联邦工资比较法》,严禁不合理收入,所谓不合理收入,既包括工资收入也包括工资外隐性收入。类似这样的法律还有德国的《联邦工资法》、日本的《一般职工工资法》,等等。

  贾康研究员则建议,“首先,逐步提高公务员正规渠道的薪酬水平。同时逐步压缩、归并那些细碎、烦琐的具体标准,适当拉开薪酬档次,合理体现薪酬中岗位、年功、业绩等不同要素。其次,大力减少和消除正规渠道之外五花八门、各显神通的现金与实物发放,把暗账翻明,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和协调各部门、单位发放总水平的调控制度。第三,协同公共财政的预算管理改革,把公务员收入分配纳入部门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走上国库集中支付、全过程接受监督的制度轨道。第四,与政府系统现存事业单位的改革相配合,逐步使公务员薪酬与今后仍需由财政提供经费的少数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以及应当社会化、企业化事业单位人员的薪酬各行其道,各自形成规范的制度与合理的机制。”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总体取向,应该是杜绝公务员法外收益。”北京合川律师事务所邹瑾律师认为,“这就需要建立、健全国家公务员收入监管机制,未经全国人大或者地方人大批准,行政单位不得擅自分配预算外资金,确保公务员收入来源的合法性和惟一性。”

  同时,“积极创造实施财产、收入公开等制度的条件,对公务员尤其是高级公务员,实行充分的财产申报制度”,尹韵公研究员认为,“要切实加强人大的监督作用,逐步扩大社会监督,对公务员收入形成更加有力的外部监控。”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李松

  《瞭望》(来源:瞭望)

【编辑:周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