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题:为困难企业减负不能忽视职工合法权益
新华社记者杜宇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1日公布了最新出台的一些帮助困难企业稳定用工岗位的措施,通过减轻企业负担来保就业、保增长、保稳定。审视这些新措施,其中传递出一个鲜明的信号,就是为企业减负不能忽视职工合法权益。
新措施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但前提是统筹地区必须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新措施还允许困难企业可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来稳定就业岗位,但对困难企业同样有限定,即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员工队伍,并保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才能用这项基金支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这些“前提”“限定”的目的就是在减轻困难企业负担的同时,保障职工的社会保险待遇等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国际金融危机还在继续蔓延,对我国经济影响更加明显。部分企业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倒闭停产,职工面临就业困难,生活压力加大。甚至一些业主恶意欠薪逃匿,导致职工合法权益受损现象时有发生。
因此,一方面要看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经济平稳发展是就业的基础,同时也要看到,稳定就业、广开就业门路、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也有利于稳定生产。
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就需要对政策支持的“困难企业”的条件和认定程序作出相应规定,避免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浑水摸鱼,有“搭便车”的可乘之机,从而出现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就需要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既要着眼当前,又要考虑长远,在认真测算、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要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就需要各地各部门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越是在困难的时刻,越要把群众的冷暖挂心头,把改善民生作为促进经济增长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凝聚人心,共克时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