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2月22日电(记者周婷玉、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22日二审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在增设组织传销罪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这一犯罪形式的构成要件。
近年来,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等方式组织传销的违法犯罪活动时有发生,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为更有利于打击组织传销行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一审稿规定,组织、领导实施传销行为的组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传销行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有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此前草案对传销犯罪的规定比较笼统,将组织传销行为作为犯罪,其构成要件应由法律规定,不宜按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全国人大法律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对组织传销犯罪的行为方式和本质特征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为此,草案二审稿中明确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不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