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弟弟病逝后 兄妹争房子 法院审理一年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8-12-24 08:04:42

  王小勇长期漂泊在外,一直杳无音信,他的大哥先后在其分家所得的地基上建了房子。10年之后,王小勇突然回家了,但他身患重病即将离开人世。为了偿还治病欠下的债务,他将自己地基上的三间房子卖给了自己的妹妹。

  不料,王小勇去世后,建房的大哥认为房子应该归他所有,而花钱买了房子的妹妹自然不同意,双方最终闹到法院。由于案情复杂,法院经过了一年多的艰苦审理。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最终依据“公序良俗”原则,认定王家分家的“分书”具有法律效力,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男子在外漂泊10年回家

  去世前转让房屋给妹妹

  家住北仑大碶堍头村的王姓一家儿孙满堂,其中一个儿子王小勇却喜欢在外漂泊,最近10年一直没有和家人联系。去年7月,他突然回到家中,但身患重病,即将离开人世,还欠下一大笔医疗费。

  王小勇回家后,为了解决他欠下的医药费以及去世后办丧事的费用,王家召开家庭会议,并请来村干部作公证人。经过各方商议,王家最终决定将王小勇在10多年前分家分得土地上的三间房屋作价3万元卖给王家小妹,用于支付王小勇的有关开支。为此,王小勇和小妹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永远)协议”,其余几个兄妹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该村村委会也在协议书上加盖了公章。

  不料,王小勇去世之后,他的大哥和小妹却为了他的那处房产发生了纠纷,闹上了法院。

  大哥曾经出资建造房屋

  要求分享弟弟房屋产权

  早在1986年,王家大哥王强在北仑区大碶街道堍头村以建造厨房间的名义向有关方面申请建房,获得批准后建造了平屋一间。1992年,王家的几个兄妹提出分家,便请来了村干部,召开家庭会议商议分家产的有关事宜。经过村集体认可,会议立下了“分书”,王家几个兄妹各自分到了一处家产,其中王小勇分到了那间当初王强以自己的名义经审批建造的平房,以及该房西边的一块地基。

  分家后,王小勇便离家外出打拼,此后逐渐和家人断了联系。三儿子“失踪”多年后,王家的母亲很心疼,便搬进了三儿子分到的平房中,还在边上盖了一间厨房。后来,在西首的空地基上,王家大哥出了一部分材料,由他朋友俞明出工出料,又建造了一间平屋。房子建好后,一直由俞明租住,前三年租金免收,以折抵其所出的工料,三年后的租金一直由王家母亲收取,各方面都相安无事。

  王小勇去世后,王家大哥认为,那间在1986年建造的平房是他申请审批的合法建筑,应属于他所有,不管后来的分家怎么安排,都不能改变房子的产权归属,而厨房间是他母亲造的,西边一间平屋建造时,他也出了材料,他应该能分享三间房屋的产权。另外,王小勇和小妹的房屋转让协议没有经过他签名同意,应该属于无效合同。

  为此,王家大哥和小妹发生了多次争吵,村委会和街道等部门出面做调解,但都无功而返。

  法院认定分书有效

  转让行为合法合理

  去年10月,王家小妹认为,那两间平屋和一间灶间原属王小勇所有,她是经过转让协议取得,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三间房屋归她一人所有。2007年10月8日,法院受理这起同胞兄妹之间的房屋所有权纠纷案,并多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此案案情很复杂,关系社会风俗和秩序,法官不断走访调查事实,并尽力协调各方意见,终于在一年之后有了结果。

  王家大哥认为房屋是他经审批建造的,依法取得产权,分家的“分书”没有法律依据。北仑区人民法院查实,王家的“分书”显示,“三子分产开列如下:一、房屋,分授堍头村林家弄四号新小屋一间和小屋西首地(田)基一间”,该东首小屋及小屋西首的地基(当时尚未建房),确实是安排给王小勇的,其中东首平屋系1986年经审批合法建造的房屋,具有法律赋予的产权。法院认为,“分书”作为民间的习惯和风俗,虽没有进行产权登记,其内容也受法律保护,当初分家时,王家大哥对“分书”并没有异议,其中写明的房产和地基理应归王小勇所有。

  对于王小勇和小妹的房屋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问题,法院认为,王小勇处理自己的房产,村集体也同意转让,转让行为发生在本村村民之间(王家小妹出嫁后户口未迁出该村),符合农村土地转让的有关条件,且房屋转让是为解决王小勇的医药费及丧葬费问题,认定该房屋的转让行为合法合理,可产生法律效力。

  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1986年所造的平屋虽是王强审批建造,但通过“分书”家庭的安排,王强已将该间房屋转给弟弟王小勇所有,另外一间平房虽是王强和俞明出资建造,但王家母亲一直代收租金,这证明事实他们均承认这是王小勇的财产,因此东首平屋的房屋所有权归原告王家小妹所有,东首厨房间和西首平屋因未经审批没有产权,归她占有。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