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据法制日报报道,早在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高峰会议上,我国政府即明确表示了将开展环境税的研究和试点工作。
据中国政法大学法与可持续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蓉介绍,从 1992年,我国几乎每一次重要的文件都会宽泛地提到环境税,将它作为环境经济政策,和金融、财政问题并列提出。但因为种种原因,一直没有付诸实施。直到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之后,2005年12月中旬,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落实环境税征收的日程才有了较为明确的轮廓。
随后,环保、财政、税务等部门属下的研究机构联手完成了环境税征收实施方案。在此基础上,经过反复多方论证,2008年3月份,环保部规划设计院主导设计的“独立型环境税的征收方案”提交到相关部门。定义:在1992年至今的16年之后,环境税终于崭露头角。
环境税,也有人称之为绿色税、生态税,是20世纪末国际税收学界才兴起的概念,至今没有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统一定义。专家介绍,在对环境税内涵的认识上,国内的学者有狭义、中义、广义三种理解:
狭义的环境税是指国家为了限制环境污染的范围、程度,而向导致环境污染的经济主体征收的特别税种。
中义的环境税是指对一切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其对环境资源的开发、利用强度和对环境的污染破坏程度进行征收或减免的一种税收。
广义的环境税是税收体系中与环境、自然资源利用和保护有关的各种税种和税目的名称。它不仅包括污染排放税、自然资源税等,还包括为实现特定的环境目的而筹集资金的税收,以及政府影响某些与环境相关的经济活动的性质和规模的税收手段。
征收方案:正是基于上述的不同理解,王蓉说,现在被普遍接受的环境税征收方案有三种,一是一般环境税,以筹集收入为主要目的,根据“受益者付费”原则进行普遍征收;二是污染排放税,征收原则是“污染者付费”,税基与污染物数量直接相关;三是污染产品税,征收原则是“使用者付费”,征收对象是有潜在污染的产品,主要有能源燃料、 化肥农药等。(张有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