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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 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8-12-25 12:47:47

  一周数据:上周,我市各级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累计受理各类人事争议仲裁申请和政策咨询案件193件。

  案例回放:2005年7月,大学毕业一年后的小周,与我市某局下属的一家事业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聘用合同。今年7月份,原聘用合同到期,单位与小周又要续签合同。在续签合同时,单位提出,因工作需要,要安排小周到另一个新岗位去工作,但该岗位的部门负责人要求小周在新岗位上试用一段时间,如果部门觉得不合适就退回。因此,单位向小周提出,要在续签合同中约定试用期。

  按单位规定,试用期间的待遇受到影响。小周不同意再试用,认为自己刚进单位时已有过试用期,续签合同不应当再约定试用期。但单位提出,如果他不按照单位的要求约定试用期的话,就不再续订聘用合同。小周便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提起了仲裁申请。

  仲裁机构调查后认为,小周在单位已工作了三年,用人单位对他的工作态度和能力应当是清楚的,所以在续签聘用合同中没必要再约定试用期。而且《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续订聘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单位负责人在听了人事仲裁机构工作人员的解释后,取消了续签合同中的试用期条款。

  信箱回复:

  学生家长黄先生:我女儿想报考公务员,我想问一下,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哪些对象?

  市人事局答复:宁波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2009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在宁波参加高考,入学前户口在宁波,现在在全国各地全日制普通高校读书,明年9月30日前毕业的人员。

【编辑:陈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