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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中国在金融危机冲击下审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26 20:12:23

  新华网北京12月26日电(记者 蔡敏 程云杰 丁文杰)1978年,安徽小岗村18户农民冒着“杀头,坐牢”的风险在秘密协议上摁下红手印,率先包产到户。十一届三中全会明确家庭联产责任制的合法性后,“大包干”旋即风行整个农村。

  30年后的今天,一场“新土改”随着中央允许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而拉开帷幕,这意味着土地从家庭中再度分离出去,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股份合作等形式实现“适度规模经营”。

  然而,在金融危机的冲击导致城镇就业压力增大、城乡社会保障仍然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大部分农民,包括进城务工人员依然非常看重土地所提供的基本生活保障,这使农村土地流转的推行远没有“大包干”那样轰轰烈烈。

  据了解,小岗村的土地经营权流转规模目前已达到600亩,占原有承包地的三分之一。然而,从安徽全省范围来看,土里流转面积约在260万亩至280万亩,不到全省耕地面积的4.4%。在农业大省江西,当地流转的耕地面积也只约占全省耕地总面积的5.5%。

  中央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少安认为,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同,这一次土地制度改革更深刻,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是一点点缓慢进行的。他说:“上一次改革的障碍主要是意识形态‘姓资姓社’的问题,这一次与农村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密切相关,牵涉到诸多更深刻的问题。”

  今年10月,中共中央十七届三中全会做出《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除允许流转土地承包权外,还强调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

  黄少安说:“这实际上就保障了农民自由选择的权利,农民不仅可以自由选择是否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或者入股,还可以自由选择自己的生活方式。”

  他说,在现有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明确土地承包关系长久不变就使农户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无限接近土地所有权,使盘活农民手中的土地资源变得可行。

  但是,土地流转的收益也存在不确定性。在湖南攸县网岭镇11月挂牌成立的“黄金岭农作物专业合作社”,农民以土地入股。按照协议,在每亩每年400斤稻谷保底收益的基础上,合作社年度纯收入的60%将按入社面积分配给农民,40%作为合作社的公积金和公益金。合作社的经营模式主要是面向社会招商,吸引有实力的企业和投资者投资开发与经营管理、由中央大户分片承包经营或由合作社委聘经营人员经营。无论任何一种方式,本村劳动力都会被优先使用。

  经过再三考虑,北坪村村民彭文军在结束了在深圳的12年“的哥”生涯后,上个月用家里的4亩耕地入股合作社。由于合作社还没有对外招商,他对这种流转方式能给自己带来多少收益并没有太大把握。

  黄少安指出,农民将土地流转出去之后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农户的就业问题。他们中的一些人可能变成挣工资的农业工人,一些人可能会成长为农场主,一些人可能去创业,但是无论发展农业经济还是创业都有风险,完全有失败的可能,所以,只有首先把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剥离,建设和完善农村的基本社会保障体系,土地的流转才能活起来。

  根据农业部对10个省市的数据调查,农民工提前回流量占农民工总量的6.5%。以6%的回流量估算,全国1.3亿外出农民工中已有780万人提前返乡。在农民工就业压力凸显的同时,一些地区先前弃耕外出务工人员在索要土地后产生土地纠纷,中央各部委最近已明显加强了对土地流转的监管和规范。

  农业部本月发出通知,强调在当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模扩大、速度加快、流转对象和利益关系日益多元的形势下,保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稳发展至关重要”,并制定了“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及时有效解决流转纠纷”等八项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要求切实保障返乡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要求农村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或限制,也不得截留,扣缴或以其它方式侵占返乡农民工的土地流转收益。

  一些专家指出,虽然土地流转被很多专家视作发展农村金融,促进农业发展的重要手段,但是在现阶段,加强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关键还是要保护和增强农民的务农积极性,改善农村居民的生产生活环境。

 

【编辑:夏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