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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相关群体月生活费标准元旦起提高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27 08:09:33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记者昨日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随着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标准的提高,从明年1月1日起,我市相关群体月生活费标准也相应提高。

  首先是适当提高部分领取生活费人员的养老待遇,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提高下列人员的养老生活费:按甬政〔1994〕21号文件规定由社会保险机构发放生活费的原县以下集体企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原商业、供销、物资系统的保养人员;按原市革委会〔1979〕100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按甬劳险〔1986〕206号文件规定领取生活费的人员。

  其次是适当提高市属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人员的生活费标准。对按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养老保险管理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提高生活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各县(市)区可按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提高改制企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生活费的相关人员生活费标准。对未纳入社会统筹,现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月支付养老生活费的人员,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出提高他们养老生活待遇水平的指导性意见。

  另外,对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也作了调整。按每人每月30元的标准调整提高宁波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含原国有、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改制为非国有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宁波市市级和各区调整后的标准为: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455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515元;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为575元。

  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提高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