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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证所:上市公司需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稿源: 新华网  | 2008-12-30 22:31:25

  新华网上海12月30日专电(记者潘清)上海证券交易所30日就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发出通知。根据通知要求,上市公司需在年报中披露相关分红信息,并于5月30日前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上证所在通知中说,凡在2008年12月31日之前上市的公司,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在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如在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也应当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预计不能在2009年4月30日前完成2008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的,应当在2009年4月15日之前向上证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上证所将自2009年5月1日起对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或相关人员予以公开谴责。

  通知中称,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中以列表方式明确披露公司前三年现金分红的数额、与净利润的比率,并最晚于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对公司章程的修订,明确现金分红政策。

  按照通知要求,2008年度盈利但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次年报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中说明原因,并说明未分配利润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编辑:夏玲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