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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明起实施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8-12-31 07:51:31

  本报讯(记者崔小明 通讯员宋惕安 王晓光)“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轻微事故不撤离现场造成交通拥堵将被罚款200元”……昨天下午,记者从公安交警部门了解到,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将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规定有很多变化,体现了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公正、便民利民的法治理念。

  1 轻微事故不撤离,造成交通堵塞处200元罚款

  新规定要求:对因未自行撤离现场而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查处。假如双方及时撤离,那么双方可事后到交通事故保险理赔服务中心去处理,就不会受到任何处罚。

  2 “先协商再撤离”变为“先撤离再协商”

  在轻微事故的自行协商处理上,原来的程序是当事人在现场先写协议书或文字记录并共同签名,然后撤离现场。新规定则相反:要求对现场拍照或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用石头或粉笔固定住一侧车轮的位置即可)后立即撤离现场,然后再进行协商。事故双方当事人可以在撤离现场后,直接前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心处理。此举是为了尽快恢复交通。

  3 事故发生后交警必须第一时间“现场警戒”

  新规定要求,交警赶到事故现场后必须先设置警戒区,再组织抢救伤员。这与以前的规定刚好相反,以避免因围观、现场混乱等因素发生二次事故,减少交通事故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

  4 对交通事故责任有异议可向上级交警部门申请复核

  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有异议的,只能通过法院诉讼或者信访途径来反映。而现在的规定是:对持有异议者,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天内,向上一级交警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5 死亡事故责任认定前要举行“听证”

  根据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10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生死亡事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而此前的规定是,当事人只有在事故责任认定书出来后才可以复印、摘抄有关证据。

【编辑:沈媛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