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杭州12月31日讯 (见习记者 廖小清)“城管来了,快跑!”在沿街设摊的小贩看到城管时,你往往能看到这样的场景。长期以来,人们习惯地把城管与小贩间之间的关系说成是“猫捉老鼠”,弄得不好,“猫捉老鼠”会变成“猫鼠大战”。但从明天开始,城管和小贩之间这种“猫鼠斗”将渐行渐远。
今天上午,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通过媒体向社会通报《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这是全国第一部省级人大通过的有关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地方性法规,将从2009年1月1日起开始在全省实施。
条例规定,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城管执法除了要‘合法’之外,还要‘合理’,要有‘人情味’。”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根据条例规定,今后城管执法部门在处罚时,如果不实施查封、扣押措施可以达到目的的,不得实施查封、扣押措施。根据规定能查封、扣押的,要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保管费用。
条例还规定,执法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应当注重教育和纠正违法行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经申请和执法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
万一出现了冲突,执法人员当时的处理有失偏颇怎么办?条例规定,当事人对所受处理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执法部门应当采纳。执法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符合法定听证条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确保公正、公开、合理执法。
为了不再发生“猫鼠之战”,如果执法人员出现违规行为,按法规将依法进行处罚。条例对执法人员套上了7个“紧箍咒”,一旦出现法规中所列的任何一种行为的,执法人员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行为分别为:无法定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执法的;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销毁当事人财物的;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项、财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财物的;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查处不力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从明天开始,如果你再发现有城管不按规定执法的可以立即向有关部门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