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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对地震灾区灾前贷款再次给予宽限期
稿源: 人民日报  | 2009-01-02 10:39:50

  根据胡锦涛主席的指示,成都军区紧急出动1000多辆军车为四川地震灾区抢运重建物资,12月29日,在前往汶川县映秀镇的路上,胡锦涛亲切勉励成都军区某汽车运输分队官兵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难,坚决完成好重建物资的抢运任务。新华社记者鞠鹏摄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对汶川地震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再次给予宽限期。

  通知要求,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个人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或减免协议的,再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在2009年6月30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在新的宽限期内,借款人或者借款的合法继承人应积极、主动与贷款人联系,符合《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地震灾区不良贷款重组和减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条件的,要尽快向贷款人提出借款重组或减免申请,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2009年6月30日以后,对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未与贷款人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贷款,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催缴和罚息,并及时将个人信用信息录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通知要求,对灾区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企业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仍然不能按期还款或者借贷双方尚未达成重组和减免协议的,再给予12个月宽限期,在2009年12月31日以前,继续按“四不政策”处理。

  此前央行等部门曾出台政策规定,对国家认定的汶川地震51个极重灾区县和重灾区县行政区域内灾前已经发放、灾后不能按期偿还的各项贷款,在2008年12月31日前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借款人继续获得灾区其他信贷支持(简称“四不政策”)。

【编辑:崔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