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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成青海政府稳定收入来源
稿源: 《青海日报》  | 2009-01-04 14:02:04

  青海省财政厅、青海省地税局、青海省法制办组成的执法检查组,2008年7月中旬-9月底对全省(青海)8个州、地、市的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执法检查表明,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我省地方政府比较稳定的收入来源。

  2006年12月国家出台和修订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2007年7月我省发布实施了新的《青海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和《青海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以下简称“两条例、两办法”),车船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成为首先实现全面改革的地方税税种,车船税通过合并两个税种、城镇土地使用税扩大征收范围,各类纳税人统一适用于同一种税收;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从而两税实现了统一税政、简化税制、公平税负、拓宽税基,增加收入,发挥税收调节经济的作用。执法检查小组对两条例、两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情况,适用税额确定和征管情况以及代扣代缴情况等进行了深入检查。

  通过此次检查,督促各地加强了对两条例和两办法的贯彻落实,摸清了税源,建立了税源数据库,进一步加强征管工作,同时交流和总结了经验,使两税成为地方主要财税收入来源。各州(地、市)认真贯彻落实两条例和两办法,在国土、车管等部门的配合和财税部门的共同努力下,两税收入规模不断扩大。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年完成收入3343万元,同比增长144.4%;2008年1-9月两税收入17134万元,是2007年全年收入的4倍多。

【编辑:谭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