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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资消费差之毫厘损失上万元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1-05 07:43:56

   本报讯(记者张燕 通讯员汪啸风)是露天大棚膜还是棚中膜?是厂方产品不合格还是消费者使用不当?0.03毫米之差让农民陈某损失巨大,虽然日前在工商部门调解下厂方给了陈某补偿,因没有“备份”农资而带来多次投诉,给陈某带来诸多不便。

  陈某是鄞州区农民,去年3月通过镇海一家农资公司向位于江北区庄桥街道的某塑料公司定做了一批规格为0.03毫米×3.2米的多功能农膜,价格总计为人民币10725元。他在葡萄地里使用这批农膜后,于去年6月份发现农膜出现老化破损,直接影响了葡萄生长。

  陈某于是向当地农林执法大队投诉,要求生产厂家赔偿10725元的农膜购置费。农林执法大队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厂方认为陈某购买的农膜厚度只有0.03毫米,实际上是棚中膜,不适用于户外的大棚。厂家同时认为产品是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陈某的损失是自己使用不当造成的,不同意赔偿。调解不成,农林执法大队建议陈某向工商或质监部门进行申诉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12月初,工商12315受理了陈某的投诉并召集双方进行调解。因消费者购买的农膜已全部用完,无法提供农膜样品进行检测,因此无法通过检测鉴定农膜是否合格;同时厂方提供了产品出厂检验合格报告,并认为自己提供的农膜是按照GB4455-2006的国家标准进行生产的,根据该标准,只有0.06毫米厚度的膜才具备抗老化的功能,而消费者定做0.03毫米农膜厚度不够,抗老化性能不好,消费者的损失是其选用不当造成的,与厂家无关。因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被迫终止。

  陈某又通过信访渠道进行第三次投诉,庄桥工商所工作人员在收到信访转办单后,再次召集当事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失败后,又多次上门和厂方人员交换意见,使厂方意识到自己在销售这批农膜时,未尽到指导农民正确选购安装的义务;同时在说明书中只标明了该批农膜为“多功能农用膜”,未详细标注“多功能”并不包含“抗老化功能”,本身工作中也存有瑕疵。厂方最后同意一次性补偿陈某11000元。

  农资纠纷作为工商部门消费调解的重要内容,每年都有数十起。由于农资商品大都在使用后才能看出其质量和效果如何,而农作物具有一定的生长期,“问题”农资使用后才能发现问题,必将影响农民收成,给其带来的损失很可能远远高于农资本身的价值。为此,工商部门在提醒商家保障产品质量的同时,也提醒农户在使用农资(包括种子、化肥、饲料、用具等)前应先保留一部分样品和购买凭证,便于检测;一旦发现问题要尽早投诉,便于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快速维权。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