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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业援助补贴申报 可同时办理社保补贴
稿源: 宁波日报  | 2009-01-05 07:43:56

 本报讯(记者汤碧琴 通讯员赵 鸣)记者昨日从市就业管理服务局了解到,2008年下半年度再就业援助补贴昨起申报,符合条件的人员可到失业登记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和救助机构进行申报。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也同时办理。申报工作均于1月13日(休息日除外)前结束。

  再就业援助补贴发放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失业登记地在海曙、江东、江北、镇海、北仑、鄞州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人员;二是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6个月以上的且在申报期内,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但下列人员不能享受再就业援助补贴:1、尚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包括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和参照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享受至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2、已享受同期社会保险补贴和用工补助的人员;3、已在街道、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从业的人员;4、经三次推荐无正当理由不愿就业的人员;5、按规定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的人员;6、已就业的人员(包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和在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的人员)。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也同时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

  申请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的对象为:1、持有《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且失业登记6个月以上,女40周岁至50周岁,男50周岁至60周岁,从事灵活就业的;2、户籍在市辖各区,2006年5月底前被用人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招用或2006年6月1日后被企业招用,终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用工补助的人员,失业后从事灵活就业的。

  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应具备下列条件:1、办理灵活就业登记;2、以失业人员灵活就业身份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两保”人员应缴纳失业保险费。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月份应与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月份相一致的时间计算。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