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今后,市民将全部纳入到养老保障的范围当中来,打破过去市民养老保障按城镇和农村分类的两线格局,形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老年保障制度的新格局。
2007年底,本市率先建立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新农保”)和“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制度”(简称“老年保障”),填补了本市养老保障制度的空白。截至2008年底,农民参保率由上年底的37%提高到84%,参加新农保的农民累计达到110万人,当年新增63万人。全市享受老年保障的人员达到56.3万人。
本市已形成了由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老年保障以及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组成的养老保障体系,城乡养老保障制度基本实现了全覆盖,覆盖人群1022万人。但还有两部分人群没有被制度覆盖,一是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约10万人;二是超过劳动年龄的城乡女性居民(城镇51至59岁、农村56至59岁),约10万人,其中城镇3万人,农村7万人。针对这一问题,本市在新农保制度框架的基础上,建立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已参加新农保的110多万人和上述两部分人员中,女55岁以下、男60岁以下的人员纳入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同时完善老年保障制度,将女56岁至59岁的人员一次性纳入老年保障制度。今后劳动年龄范围内的人员,通过参加养老保险享受养老待遇,老年保障制度不再扩大享受人群。
市劳动保障局表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是本市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城乡居民养老的基本制度,将为本市城乡居民今后的养老提供基本的养老保障。从而使本市养老保障制度在全国率先形成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制度和老年保障制度的新格局。
政策解读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五统一 1 统一的保险制度具有本市户籍,男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不含在校生),未纳入行政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或不符合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乡居民,应当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既打破了二元障碍,实现了体制创新,又解决了一部分劳动年龄内无固定收入的大龄城镇居民(包括农转居人员)的参保问题。从而在保险制度上没有遗漏人群,真正实现城乡居民全覆盖。
2 统一的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采取按年缴费的方式缴纳。
最低缴费标准为农村居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9%;最高缴费标准为城镇居民上年可支配收入的30%。城乡居民可在下线和上线之间选择,既考虑了参保人的缴费能力,也考虑了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衔接。
3 统一的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标准全市统一,为每人每月280元。基础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区(县)财政负担,并列入区(县)财政预算。城乡居民尽同样的义务,享受同样的待遇。
4 统一的衔接办法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都有缴费记录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其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纳的保险费,应折算为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和年限;不符合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条件的,可将其按照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待遇转入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计发养老待遇。(记者代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