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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野蛮装修 楼上墙体开裂
稿源: 东南商报  | 2009-01-06 07:44:04

  本报讯(记者 林华奇 通讯员 桂凌)顾先生等15位市民日子原本过得挺安宁,但从去年初开始,楼里不少墙体居然开裂了。原来,楼下属于当地村集体的店面房被租出去,承租人野蛮装修。居民们多次交涉未果,无奈告上法庭。昨天,北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

  改造出租房墙体开裂

  2008年年初,北仑人胡先生和练女士向当地村经济合作社租了北仑区霞浦街道锦港佳园2幢居民楼下的18间店面房,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审批、也没有任何装修图纸的情况下,擅自装修改造,将租来的两层结构店面房改造成三层结构,再装修成单身公寓用于出租,导致部分墙体开裂。

  楼上的顾先生等15位居民发现这个问题,找到胡先生和练女士要求停止施工,遭到拒绝。物业公司多次口头阻止,也发了停工通知书,但没有效果,只好向当地房管部门举报。2008年3月17日,北仑区房地产管理处作出责令停工通知,装修这才停止。

  顾先生等15位住户认为,房屋安全已受到危害,于当年5月将胡先生和练女士、房屋所有人霞浦街道礁碶村经济合作社以及小区物业宁波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院。

  原告共索赔150万元

  原告要求:胡先生和练女士立即对18间店面房的承重墙及其他擅自违法装修的部位恢复原状,对原告方房屋出现裂痕的部位维修加固,并赔偿原告每人每户房屋价值减损各10万元;被告礁碶村对房屋负有不可推卸的管理义务,应及时告知和督促使用人、装修人,而佳佳物业对其管辖范围内装修事务负有检查管理职责,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辩称,装修是事实,但对房屋安全没有影响,无需赔偿。礁碶村方面辩称,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的装修确实给原告方房屋造成影响,但房屋所有人没有实施装修行为,无需担责;佳佳物业辩称他们已尽到物业管理职责,无需担责。

  2008年8月8日,北仑区人民法院委托杭州市房屋安全鉴定所进行鉴定。结果显示:胡先生和练女士增设夹层、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分隔墙体等施工都增加了荷载,目前虽未发现房屋的结构性异常,但已使结构存在安全隐患。另外,部分承重梁的钢筋被打断,对原结构安全产生明显影响。通过对原告三层及以上住房的现场查勘,发现室内墙体粉刷层有局部开裂,但未发现主要承重构件结构性异常情况。

  装修方承担相应责任

  北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未经审批即装修,且装修行为对该幢房屋原结构安全产生明显影响,法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进行加固的诉讼请求,被告礁碶村作为房屋产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北仑区房管处出具的说明,被告佳佳公司已将胡先生和练女士违规装修告知过该处,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鉴定报告,法院认定,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的装修在鉴定时未发现对三层及以上住户产生直接损坏情况,故房屋裂痕部位不需要维修。原告方的担忧之心情可以理解,但要求被告赔偿房屋减值损失,缺乏有关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在房屋中增设夹层及楼板上搁置轻质分隔墙体均须由原房屋设计单位复核确认,并出具施工图,对不符合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整改;对二层及三层楼盖钻孔的钢筋混凝土梁作加固处理,加固必须由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被告必须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履行上述义务。另外,本案的34660元诉讼受理费和25000元房屋鉴定费均由被告胡先生和练女士负担。

  法律链接

  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