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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出台房地产新政促进楼市发展
稿源: 宁波晚报  | 2009-01-06 12:10:51

  ■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推出经适房三千套

  ■开建限价住房三万套 ■实行买房契税补贴

  ■提高公积金贷款限额 ■实行购房落户政策

  本报讯 昨天,我市《关于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正式公布,《意见》共26条,主要从切实加强住房保障和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降低购房成本,促进合理住房消费;优化投资环境,积极引导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提高服务水平,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等五方面提出具体举措。

  《意见》提出,大力推进廉租住房保障,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在现有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基础上,新增限价房保障形式,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同时,加快城区非成套房改造,加大老小区整治力度,进一步加强和推进拆迁工作。

  《意见》提出,实行购买住房契税补贴,减免住房交易营业税,暂免征收住房交易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实行住房交易个人所得税补贴,暂停收取房产登记费等相关收费,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限额,实行购房落户政策等。

  扩大廉租房保障范围

  2009年将保障对象扩大到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5%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8平方米的家庭,并实现应保尽保。逐步提高实物配租比例,对符合条件且住房相对困难的低保家庭、残疾人、孤寡老人及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以实物配租为主。多方筹集实物配租房源,2009年中心城区回购实物配租房源3万平方米以上。

  开建限价房3万套以上

  2009年全市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住房30万平方米,推出经济适用住房3000套。积极开展经济租赁住房试点和人才公寓建设,解决城镇低收入无房家庭和引进人才的过渡性居住问题。

  现有符合限价房条件的国有公房可以出售给符合条件的供应对象,已承租的且符合条件的对象可以优先购买。限价房供应对象主要面向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以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大学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农村教师,套型面积以60~80平方米为主,销售价格原则上比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低20%~30%。

  2009年全市开工建设限价房3万套以上。

  实行购房契税补贴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全额补贴;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上普通住房,缴纳的契税给予50%补贴。个人将购买的普通住房超过2年(含2年)转让的,免征营业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个人将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超过2年(含2年)的普通住房转让的,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财政体制地方分成部分给予补贴;对出售自住普通住房,并在售房前后1年内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收取个人所得税纳税保证金。暂停收取普通住房交易个人缴纳的房屋所有权登记费、住房交易手续费和房屋所有权证工本费3项行政事业(服务)性收费。

  实行购房落户政策

  个人购买自住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由25万元提高到40万元,并根据公积金归集、贷款情况,对贷款最高限额作适当的动态调整。

  自《意见》发布之日起,凡在市区购买100平方米以上住房且购买人在45周岁以下的,以及购置了限价房或其他住房的优秀外来务工人员和引进人才,经公安等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办理市区城镇居民落户手续。(记者 蔡铁锋)

【编辑:胡晓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