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华奇)宁波高校的12名大学毕业生,因未按时偿还助学贷款被银行告上了法院,2名毕业生在接到法院发出的应诉通知后,立即还清了贷款,银行随后撤消了对2人的起诉,但还有10名毕业生无动于衷,一些人甚至“人间蒸发”。昨天下午,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江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部分案件。
毕业3年半未还助学贷款
有的只还了部分利息,有的失去了联系
2002年11月,建设银行宁波第二支行按照有关程序规定,考察了申请贷款人的家庭背景、经济收入等情况后,给在宁波就读的一批贫困大学生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双方签订了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借款额度在3000元到6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从2002年12月10日到2006年12月9日,月利率4.65%。。
这批借款的大学生都是2001级的,2006年底贷款合同到期后,他们已经毕业一年半了,大多数借款人按时还清了贷款。不过,银行方面在查账时发现,还有一些人未归还,便逐个向借款人催讨。到去年底,还有12人没有还清贷款,有的只偿还了部分利息,有的甚至失去了联系。
2008年12月,12名大学毕业生的贷款合同已到期2年整,算起来他们也毕业3年半了,连本带息,他们的欠款在3000多元到7000多元,总金额6.9万余元。
银行方面多方努力未果,只得将这12名大学毕业生告上了法院,要求他们还本付息,并承担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2人得知被起诉主动还款
银行到法院撤消对这2人的起诉
2008年12月初,江北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建设银行宁波第二支行对12名大学毕业生提起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并根据银行提供的被告人地址,逐个向12名大学毕业生寄发了应诉通知书和起诉状副本,要求被告人按时到庭。
日前,经法院查实,有5份通知书因地址错误或无人签收而被退回,7人收到了有关文件。记者了解到,其中2名大学毕业生在接到通知后,克服了经济上的困难,主动向银行偿还了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昨天上午,银行方面到法院撤消了对这2人的起诉,保留对其他10名大学生的诉讼。
5名欠款人均未到庭应诉
法院判决10天内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昨天下午,江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5个被告签收了应诉通知书的案件,5名被告人均未到庭。
在法庭上,银行的代理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欠款学生的证件复印件、成绩报告单、申请报告等符合助学贷款申请条件的文件,证明被告向原告申请了助学贷款;提交了户籍证明、身份证,证明被告的身份及家庭成员;提交了贷款申请表、贷款审批表、见证人身份证、《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和贷款支付凭证等,证明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提交了贷款账户基本信息,证明被告至今仍欠原告贷款本息的数额。
“如果我能得到帮助,我和家人都会感激不尽!”记者看到,一名陶姓学生在助学贷款申请报告中写道,她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家中6口人,父母都是农民,兄弟姐妹3人要读书,经济很困难,每年开学都要为学费发愁。
由于银行方面提供的证据比较齐全,案件事实很清楚,法院当庭对这5起案件作出了缺席判决,判令陈某等5名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10天内偿还助学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并承担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如果被告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还贷困难应与银行沟通
以免引来官司,给信用记录留下污点
“真有困难可以讲,千万别躲着!”银行方面表示,助学贷款政策是一项国家和社会帮助贫困大学生继续接受高等教育的制度,大学生在接受这一帮助的同时,应勇于承担相应的责任,努力工作还清贷款,如果确实存在经济上的困难,也希望有关学生能到银行讲明原由,申请缓期支付、减息等,而一味的逃避是不讲诚信的行为。
昨天,记者从江北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由于目前无法联系到其他5名欠款人,法院将通过媒体公告的形式送达起诉状副本,等公告期满后,再依法开庭审理其他5起案件。
在采访中,主办法官还向记者透露,目前,江北区人民法院还受理了农业银行起诉7名贫困大学生拖欠助学贷款的案件,不久也将开庭审理。近年来,每到年底,类似的拖欠助学贷款的案件时有发生。
法官呼吁,贫困大学生在贷款之后,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即使一时难以还清,也应及时与银行沟通,以免在自己的信用记录上留下污点,甚至引来官司,给自己的未来带来不良后果。